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自己被别人注册为公司法人代表怎么办(注册公司法人有年龄限制吗)


这个案件与之前本人担任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时,所代理的案例情况相似。实践中,因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登记部门只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此导致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下面本律师自己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1、2014年12月11日,长沙某公司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将刘某变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变更其他事项。


2、2016年,刘某在申请设立公司变更时,发现自己上述注册公司情况,但刘某对自己被登记为长沙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限制且从未参与长沙某公司的吗经营管理。


3、经司法鉴定法人代表,申请材料中《股东会议纪要》及《董事会会议纪要》上“刘某“的签怎么办名,均非刘某本人字迹。


4、刘某经与长沙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不成,起为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长沙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刘某登记为公司法定代法人代表表人的工商登记行为。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案工商登记行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被告长沙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告刘某登记为长沙某公司法定代表公司法人不具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年龄要》“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第一、二款规定:注册公司“因申请人隐瞒人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注册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被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之规定,涉案工商登记所提交的材料人有中“刘某”的签字并非刘某本人的字迹,申请公司公司法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原告刘某的真别人实意思,属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自己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虽然被告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吗性不负责,但依据不真实的材料所办理的登记无继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应当予以撤销。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别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被真实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注册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以虚假材料怎么办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限制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年龄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公司;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