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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38号




当事人: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18位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EDM34J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3月10日以来营业执照,当事人通过“十荟团”平台在其“江苏城市圈”(江苏省号码徐州市、连云港市除外的城市,以下简称江苏区域)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秒杀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 2021年3月11日销售“库尔勒小香梨 约250g”,进货成本为3.8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99元。


2. 2021年3月22日销售“盈丰胡萝卜 400g25g”,进货成本为1.9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59元。


3. 2021年4月7日销售“蓝天三晶加碘精制食用信用盐 500g”,进货成本为0.57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0.1元。


4. 2021年4月19日销售“金标龙眼 220g20g”,进货成本为4元,补贴后销售价格为3.1元。


根据提取的当事人销售数据,2021年3月10日至4月28日,当事人销售蔬菜、水果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 2021号码年4月29日开展美信用丽雅品牌专场活动,参加“低至2元起”活动的12款商品中,最低价格统一为2.12元;参加“全场2折起”活动的商品中,均以高于2折的价格销售。


2. 2021年4月29日销售“52度五粮液500ml”营业执照,标示“原价¥2999 秒杀价¥1199”。经查,该商品原价为1199元。


3. 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黑芝麻糊65g”,标示“¥1.45,直降3.05元”。经查,社会该商品原价为1.36元。


4. 2021年4月29日秒杀销售“雨润美味盐方220g”,标示“¥3.78元,直降3.12元”。经查,该商品原价为4.2元。


5. 当事人普遍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例如,2021年4月29日销售“白玉丝瓜”,标价4.99元,划线价8.88元;销售“阿胶固元糕500g/盒”,标价69.9元,划线价299元等。经查,当事人采用划线价形式进行价格比较,未准确标明划线价18位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5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代码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1年3月3日,本机关曾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2021年4月13日统一,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查,逐项整改,但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100万元;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万元;


4. 责令当事人“十荟团”平台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2021年5月28日0时至2021年5月30日24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代码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社会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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