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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什么自己的产品最优,却屡屡在投标中败给名不见经传的同行?为什么采购需求明确、程序公正,结果却被领导斥责“质次价高”?为什么精心组织,流程规范,却屡屡被质疑、投诉搞得焦头烂额?



一、采购项目资金是地方政府债券,应当走政府采购吗?


答: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付息担保,性质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采购项目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事业单位盈利资金采购货物,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渠道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其所有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均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盈利资金采购货物,应当属于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集采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三、妇幼保健院银行贷款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吗?


答:不能单纯从资金来源来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应从银行贷款最终用什么资金还款去衡量。该项目中,银行贷款部分,最终还本付息还是需要由财政资金来偿付;妇幼保健院目前属于事业单位,其自筹资金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主管部门拨款自然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该工程项目三种资金来源的性质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该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四、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吗?


答:关键看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全部资金不管什么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都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工程项目达到什么标准必须招标,什么标准以下不用招标?


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以下、达到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通常采用的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


法律依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六、工程项目何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何时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也包含政府采购工程。为了做好两法的衔接,避免政府采购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在适用法律时产生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以下、达到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七、新建房屋的电梯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答:对于新建房屋,电梯是其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因此电梯采购属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就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八、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答:不可以,法律适用错误。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具操作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九、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采购,哪些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400 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属于单独的装修、维修工程,应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于与建筑物新建相关的装修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复函四川省财政厅时指出: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十、非招标工程合同已履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怎么办?


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应该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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