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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个人房屋出租(梁平房屋出租信息最新)


安得广厦千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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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和公租房


是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群体住房困难


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惠及了万户千家~





10月16日


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


第十二批公共租赁住房164户配租公示名单


(梁山街道153户,双桂街道11户)







重庆市梁平区公共住房保障中心

第十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名单

根据梁平府办发〔2017〕188号公租房实施细则,经审核下列人员(见附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2人及以上的为两室一厅,现予以公示。以下名单公示时间5天,从 2018 年10月16日 至 2018 年10月20日止。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可向梁平区住房保障中心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3-53221496


联系人:陈同志 岳同志 沈同志


梁山街道公示名单如下


(点下图放大看)










双桂街道公示名单如下




(来源:梁平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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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梁平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工业园区、项目乡镇中小企业园用工单位或企业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园区项目或乡镇项目申请集体宿舍。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区城区内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在本区城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区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本区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是指:

1.在本区城区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区城区连续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或在本区城区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等),且在本区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2.在本区城区退休的人员。

3.在本区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学生毕业1年内未实现就业,且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可视为有稳定工作。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原则上不高于4500元,2人家庭月收入原则上不高于6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月收入原则上不高于8000元。区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区城区未转让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区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区城区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含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或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含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变化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年到期前20日,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利息和建设、管理及维护,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空置、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承租的

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户型或地点的,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的配租户型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户型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区住房保障中心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区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区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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