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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损失类贷款核销的所得税风险提示(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彭怀文解答:


下面说说为什么不行的理由。


一、会计方面


对于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有专门的规定,会计处理当然应该遵守。具体条款,我就不复制粘贴了。


因此,出现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况,你不转销应收款就是没有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一种会计差错。


二、税务方面


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产生了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当时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在账务上需要确认“资产损失”。如果应收账款不终止确认,税务局就可以企业账务上没有确认“资产损失”而不得税前扣除。


分享一个经改编的真实案例:


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一笔预计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2018年初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


此时,A公司财务未做会计处理(核销坏账),并在办理2018年度企税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019年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


此时,双方产生争议,企业认为该笔款项在2016年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计提坏账准备),在2018年度取得了司法机关的终止执行裁定书,同时在办理2018年度企税汇缴时也做了纳税申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该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应在2018年度予以扣除。


而税务机关认为,该笔坏账企业虽在2018年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并作了纳税申报,但会计上未核销坏账,即未作损失处理,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必须补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并进行申报后方能扣除。


综上所述,当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时候,应对应收账款予以冲销(终止确认),同时冲减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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