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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2条(202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网站发布了“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文件,文中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稽查。




2021年重点稽查行业或领域




一、农产品、废旧物资及大宗商品贸易




涉税风险:虚开发票




1、农产品及废旧物资行业由于农产品批发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钢铁、煤炭、合金等大宗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原材料主要从个人、个体工商户处购进、回收,通常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所以会产生大量虚票假票,成为虚开风险的高发地带。主要会产生两大涉税风险:




(1)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由于收购企业并不直接从农户手中购入农产品,而是由个别大户从大量的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整合销售至收购企业,而收购企业仅凭大户提供的农户信息等证明等材料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2)收购企业以本省市信息开具发票收购外省市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外省市农产品,但往往通过本省市信息开具用于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两类情况中,税务机关通常会以票货分离、不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和抵扣规则为由追究收购企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法律责任。自2008年以后,废旧物资行业优惠政策取消,源头发票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直接导致了废旧物资行业通过挂靠、代开发票等方式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挂靠、代开发票都会产生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到处罚。




2、煤炭及钢铁行业由于煤炭资源的特殊性,在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往往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所以会采用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钢铁行业与废旧物资回收类似,都是由无法开具专票的小型商户进行汇集,以回收企业名义与钢铁企业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通常会认为回收企业仅是“开票企业”,不存在存在真实交易,从而认定钢铁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此外,煤炭和钢铁行业为规避企业资金拆借的禁止规定,会以买卖货物形式掩盖融资交易实质,在此期间开具的发票也会被认定为虚开。




3、电解铜及黄金行业与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不同,合金制品生产企业具有存储空间相对小、价值高、易变现的特点,容易出独特的“洗票”、“变票”问题。由于黄金加工店的销售对象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开具专票也没有取得进项票的需求,有些企业便与上游黄金供应商勾结,采用不不实际购进货物,只取得黄金进项票,再与下游加工店签订购销合同,收取销货款实现资金回笼并将富裕的销项票虚开给下游电解铜生产企业,再由这些企业“洗票”、“变票”,将取得的黄金进项票变更为电解铜合金销项票,以此弥补下游企业进项不足的问题。对于这种现象,税务机关通常会从两方面进行稽查:




(1)通过实地检查,调查其电费、水费等成本与开票规模是否相符。




(2)通过异地协查,对其虚构的受托加工企业进行检查。通过这两种手段很容易查出生产加工是否伪造,从而判断开具的发票是否有对应的真实交易。




二、教育、中介、医疗美容机构




涉税风险:隐匿收入、虚增成本引发偷逃税风险教育、中介、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特点有三:




(1)收入以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为主要方式。




(2)客户为个人,基本没有发票需求,机构以收据替代。




(3)经营成本不易核算,场地租赁费、授课费、手术费、药品耗材成本等难以查证。这些经营特点导致了上述机构“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的名义来逃避纳税义务,而且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向讲师、医生、服务人员发放报酬,再收取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发票。存在着逃税、虚增人员报酬而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直播平台、主播




涉税风险:阴阳合同,隐秘收入、恶意逃税《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前,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并不完善,某些网红、明星通过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工作室以降低税负,甚至以“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款。而这些都会存在关联交易、核定征收条件不符等风险;而对于“阴阳合同”等方式,则明显属于隐匿收入恶意偷逃税。而现在,不论是主播个人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的涉税信息均将报送税务机关,之前的避税的方法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再是秘密,税收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四、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




涉税风险:恶意逃税股权转让是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行为,而涉税争议主要体现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计税依据两个方面。而在实际操作时,主要采取四种方式:




(1)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收入、拆分,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逃避个税。




(2)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3)在出台财政返还政策的地方进行股权转让获取地方财政返还。




(4)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被投资企业利润,稀释股权价值从而减少个税负担。




如何应对




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




稽查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般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和问询的方式。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稽查局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案件有关资料。




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相关责任人反而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税务稽查局上门检查时,企业应安排专门的人员与之对接,对检查所需材料配合提供并要求税局出具调取材料的清单。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稽查局向被查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稽查局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章确认。




但被查单位在稽查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也应有所应对。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




由于企业一般员工与税局沟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可以在稽查局尚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让律师进行介入,这样与税务机关沟通会顺畅很多,不但能有效地解决企业面临的稽查困境,还可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了解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目前的查处情况、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走向。




3、做好复议、诉讼的准备




企业经营期间被税务机关稽查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税务处理、处罚,但一旦成为被查对象也无须过于恐慌,做好正面、专业的应对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在企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即便有律师介入,一旦程序启动,被查企业也很难幸免于难。因此企业也很有必要做好复议及诉讼的救济准备。




稽查部门经过选案、检查程序后,便由其内部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2)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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