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1.设备: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③按期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2.技术维护费:
一般纳税人: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01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折旧年限10年,无残值
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1416
贷:银行存款1416
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370
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86
贷:管理费用370
递延收益1416
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10年折旧,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11.8
贷:累计折旧11.8
借:递延收益11.8
贷:管理费用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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