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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固定资产原材料进项税抵扣(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分析:


1.可以抵扣的对象:营改增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和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或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只是发票开具时间在营改增后,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签署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使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方式可以是: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抵扣。因为以上不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上并非按固定资产核算。


2.抵扣方法:进项税额不是一次性抵扣,而是分2年抵扣——取得抵扣凭证当期先抵扣60%,其余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在第二年抵扣,具体抵扣时间为取得抵扣凭证的第13个月。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均是不动产的构成部分。


3.正确区分在建工程 :新建不动产,进项税额须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以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为分水岭,未超过的一次性抵扣,超过的分2年抵扣。


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应以一次改扩建为单位,将上述四项支出之和与不动产原值50%比较,而不是分项计算。不动产原值指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对象的整体原值,而非指某个楼层、某间房屋的原值。


4.提前抵扣的两种情况: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下列事项,应转出相应不得抵扣部分进项税额。1)发生非正常损失,2.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金额小于已抵扣金额的,直接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大于已抵扣金额的,先从进项税额扣减,不足部分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6.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分别核算建立台账: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2019年4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一次性在购入当期抵扣。


如果以前按2年分期抵扣,还有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原分期抵扣遗留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在实施新规后的当期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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