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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开户银行(比亚迪建设银行卡开户银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号核准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2,142,8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57.4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72,999,877.00元(含发行费用)。2016年7月15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及对应的增值税人民币6,144,198.06元后,将募集资金人民币14,364,452,377.92元划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人民币账户(账号:41022900040063575)中。除扣除上述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还需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律师费人民币1,1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188,679.25元及股份登记费人民币237,870.62元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9,070,026.11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592504_H0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招商证券于近日签署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本公司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为乙方,招商证券为丙方。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1022900040063575,截止2016年7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436,445.23779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家军、杨柏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甲方在督导期结束及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需及时通知乙方。


(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证券于近日签署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本公司为甲方1,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为甲方2,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乙方,招商证券为丙方。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2在乙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户名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账号为:44250100003400000989,用于存放甲方1募集资金。截止2016年7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家军、杨柏龄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1和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1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和甲方2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1和甲方2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甲方在督导期结束及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需及时通知乙方。


(三)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另一实施主体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招商证券于近日签署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本公司为甲方1,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为甲方2,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为乙方,招商证券为丙方。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2在乙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户名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账号为:4000028638000000276,用于存放甲方1募集资金。截止2016年7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新能汽车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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