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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2条解读)

在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招投标质疑活动中应遵循《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32条与《政府采购解读法》?相信很多从事评标(审)的朋友也会经常思考此类问题采购法。本人作为新入库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及湖北省综合评标库专家,在实际工作中也会感到困惑。经深入学习相关法律,得出一些想法,抛砖引玉,一起学习、探讨。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解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质疑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办法,适用本法”,确定了其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管辖权。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排除《招标投政府采购法标法》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管辖,因此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和动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明确和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单独预留投诉了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无论是工程还是货物和政府服务招标项目,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人理解认为:《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采购法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的货物及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办法政府采购货投诉物32条及服政府采购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政府采购法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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