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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简易计税会计分录)


首先呢,先普及一个误区:简易计税根本就不是税收优惠政策。此话怎讲?今天就通过实际的案例来证明。


案例


甲乙丙三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和消费者张三。甲是源头材料企业,无进项,有销项;乙丙分简易别是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有进项和销项;张三是最终的消费者个人。


1. 假如:甲乙丙都是一般纳税人,都选择一般计税。


  1. 甲材料商以含税价113万把材料卖给建筑公司乙,开材料发票113万,取分录得现金113万,其中13万的销项税需要交给税会计务局,自己的收入是100万;
  2. 乙建筑公司取得材料商甲开的发票113万,其中100万是成本,13万计税是进项税;同时,乙向丙提供建筑服务一般征收218万,开9%的建筑服务发票,取得现金218万,其中收入200万,销项税18万-进项税13万=应交增值税5万;
  3. 丙把房子以327万的价格卖给张三,开9%的商品房发票327万,取得327万现金,丙的收入是300万,销项税27万-进项税18万=应交增值税9万;
  4. 整个增值税链条计税,合计纳税27万。


2. 假如:甲乙丙都是一般纳税人,只有乙方选择简易计税。


  1. 不变;
  2. 乙取得发票113万,其中100万是成本,13万是进项税。同时,乙向丙提供建筑服务简易征收简易206万(218/1.09*1.03),开具3%的建筑服务发票,取得现金206万,其中收入200万,应交增值税6万,进项税不能抵扣;
  3. 丙就是销项27万-进项税6万=应交增值税21万;
  4. 整个增值税链条,合计纳税40万分录。


3. 最后,很明显情形②比情形①多纳税13万。如果是中间环节简易计税,全社会的税额会增加,价格博弈会产生,博弈结果可能是大家都会多缴税,当然不排会计除强势企业少缴税。


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简易计税是一种计税方式,真的不是一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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