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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深圳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首部正式颁布的个人破产条例,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培育企业家精神。生活中,非企业家的一般人由于购房、投资、担保、生病、遭遇重大事故时亦会举债,如未能偿还时,亦可能面临个人破产,因而,个人破产条例与每个人均息息相关,我将撰写系列文章让大家认识、理解破产条例、破产条例对家庭的影响及在条例下如何合理有效规划财富传承。


今天首先撰文让大家认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


一、适用对象


1.适用对象并未要求一定是持有深圳户籍的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为深圳的自然人也可以适用本条例;


2.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是连续满三年,不能中断,一般应认定为申请破产之日前三年;但是有些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已经负债累累,根本不可能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时,个人认为,债务人如果能证明符合申请破产之日前三年均有连续社保的,应可适用本条例。


二、可申请主体


(一)债务人本人


  1.债务人本人申请时,债务人本人必须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深圳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2.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本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提起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但最后是否受理债务人的申请,由法院裁定;


3.债务人本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中的任一破产程序。


(二)债务人配偶


1.债务人配偶作为申请人时,无须满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条件条例,只要是债务人的现配偶即可;


2.债务人配偶与债务人一样,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中的任一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


1.债权人申请时,其持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到期是指以下任一情形:(1)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的;(2)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书面要求,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但仍不清偿的;(3)债务人停止支付分期付款账单,连续达到三个支付期间,经债权人书面要求,仍不清偿的;


2.单一债权人申请的,其持有的到期债权必须是50万元以上,持有的到期债权合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多个债权人也可共同申请;


3.债权人在申请时,仅能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不能申请重整和和解程序,但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法院申请与债务人和解。


三、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


(一)财产申报的内容


债务人应当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益,对财产有存在出租、设立担保物权、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特殊情形的,以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重大财产变动的,应当予以报告说明。


(二)个人破产财产申报的特点


1.申报财产的范围广


需要申报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近亲属名下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2.重大财产的变动追溯至受理前二年内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的重大财产变动,管理人可申请撤销。


四、债务人的行为限制


(一)消费限制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以下行为的决定:


1.不能坐飞机商务舱或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不能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明确星级为“三星级”;


3.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不能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一般收费的私立学校可以;


6.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7.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出境限制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限制债务人出境。


(三)就职限制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借贷限制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如果声明后,出借人仍出借大于一千元以上借款的,一千元以上的部分不能成为共益债务。


五、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豁免财产


(一)豁免财产一般不能超过二十万元,有固定范围


1.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2.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豁免财产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


4.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基本生活所需);


(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如果债务人的工作需要必须用到车的,可以将车辆列入豁免财产范围(即债务人维持其盈利能力的物品);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纪念类物品);


(4)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有现金价值的,不在豁免范围内(专属性财产);


(5)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纪念类物品);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专属性财产、基本生活标准);


(7)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二)房产一般不在豁免范围内


因深圳房产价值过高,因而房产一般不在豁免范围内;除非债务人申请的破产重整程序,就唯一一破产套有贷款的房产与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达成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时,才有可能保留房产。此时,银行能够达成重整方案的原因往往是拍卖房产后的金额不足偿还所有债务以及债务人本身有可持续的未来收入。


(三)宣告破产之后的收入不能豁免


1.债务人应每月按时申请破产期间的收入;


2.管理人对债务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按照破产财产接管分配。


六、宣告破产的后果


按法定清偿顺序程序以破产财产偿还债务且经过考察期后,可免除债务。


(一)破产财产的法定清偿顺序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1.破产费用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2.共益债务范围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破产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债务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4)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为债务人重整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所产生的债务;


(7)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第二顺位: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


第三顺位: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第四顺位:债务人所欠税款。


第五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第六顺位: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的普通债权。


第七顺位: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宣告破产后的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免个人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为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后又可以破茧重生。


八、宣告破产后为什么还要努力工作


因为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以鼓励勤勉、努力的债务人:


1.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2.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3.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九、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的影响


(一)必须申报债权


1.没到期的债权视为已经到期,计算利息的债权停止计算利息;


2.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尚未完结的,直接申报债权;


3.查封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一般解除保全措施;


4.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一般中止强制执行的履行。


(二)不得随意追索和清偿债权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及其近亲属追索债权或者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即使债务人同意,也不可以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益;


2.破产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免除债权包括未申报的债权


考察期过后,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包括未申报的债权人,债务人恶意隐瞒的除外。


(四)担保债权人仍可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有担保的债权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重整期间有可能暂停行使担保权。


(五)特殊债权不能被免除


考察期已经结束,以下特殊债权不能被免除: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


2.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人身性质的债务);


3.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人身性质的债务);


4.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债务人故意隐匿的债务);


5.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


6.债务人所欠税款;


7.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8.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六)债权人有参与权和监督权


1.法院审查破产申请阶段,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但未宣告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债权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推选破产管理人;


4.债权人会议可以审议、表决重大事项、监督财产的处分和分配;


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6.法院裁定免除债权后,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欺诈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免除裁定,继续追偿债务;


7.在任何阶段,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对债务人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并对债务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除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两个流程


(一)个人破产三种程序


1.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2.各程序制度设计的目标


(深圳1)破产清算目标:强调全体债权人公平、妥当的清偿,是在债权人之间按照法定程序按比例受偿的程序。


(2)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目标:拯救债务人的事业,促进债务人重生的同时提高债权人受偿比例。


(二)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债务人通过制定清偿计划的方式,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以其未来收入来偿还现有债务,并且有机会保留现有财产,获得较大范围的免责和较好信用记录的一个程序。重整程序也是破产程序之一,因而债务人限制高消费行为、债权消费、豁免财产等内容亦适用于破产重整制度。


1.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优越性


(1)重整为债务人提供了保留其现有财产的机会


重整是债务人以未来的收入偿还现有债务,因而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不仅限于破产条例规定的豁免财产的范围,还可以恰当宽松,因而有机会可以保留现有财产,甚至是房产。


(2)免责需经历的期限更短、免责范围更广,有利于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后尽快恢复信用


债务人应在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一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法院同时做出解除限制行为的决定,比破产程序3-5年的考察期将更为宽松,在重整程序下,债务人只需要承担重整程序过程中限制高消费的义务,即是六个月。


免责范围下,允许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让债权人放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减免的债权。


重整制度对债务人的信用影响更小,破产清算程序中,会对破产债务人进行公告,由于存在破产记录,债务人的行为会受到更多的限制;重整成功后,债务人不会被宣告破产,不会留下记录,而重整计划的成功就是一个信用的背书,让未来的交易相对人,相信债务人已经有能力自己偿还债务了。


3.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流程


(1)债务人提起申请破产重整程序时应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程序只有由债务人提起,不能由债权人提起,债务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的同时应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应该经过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债权人按五个组别进行分组:


第一组: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第二组: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等;


第三组:针对雇佣人员的债务,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


第四组:税款、罚金类款项;


第五组:普通债权,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在普通债权组增设小额债权组。


各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标准: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个人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3)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后,进行执行重整计划阶段,在其期间,债务人不用过破产人的生活,不受限制性行为的约束。


(三)个人破产和解程序


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清算,而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个新的清偿协议,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便终结。


个人破产和解有以下三种类型:


1.债务人自行申请的破产和解


仅有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程序,要注意的是,和解程序也属于破产程序的一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行为也受破产程序规则的约束,比如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加速到期、利息停止清算等。


此时,法院可以不自己主持和解,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委托和解期限不超过二个月。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2.债务人自行委托的破产和解


债务人通过委托其他的专业和解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破产管理部门介入,与全体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此时,不以法院受理和解程序为前提条件,即使和解程序未启动,债务人仍可委托,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认可和解协议。为了避免债务人只跟一部分债权人协商,而忽略一些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标准和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审查和解协议的标准应该一致。


3.双方在破产程序达成的民事和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民事和解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以致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全程适用,并没有截止适用的期限,也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约束。此时要求债务人是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不适用多数决的机制,必须是百分之百的同意。人民法院认可后,应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且终结和解程序,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免除未清偿债务。


深圳条例个人破产条例意在帮助诚实不幸的债务人重生之余,通过设计特殊债权不能免责、债权法定清偿顺序等内容以求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之间找到平衡,认识、理解这个制度后,我们方能找到解决财富传承的切入点以及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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