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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重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协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华信会计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妍、董兰芳和邱由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全国首批完成脱钩改制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审计)资格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也是目前西南地区注册的唯一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成都,目前在北京、重庆、泸州均设有分所,现有员工56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253人(2017年年检公告),资产评估师17人,注册税务师10人,造价工程师24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占10%,大学本科学历占80%;40%的员工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鹏博士于1994年1月3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11月17日,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0亿股,持股比例10.0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妍、董兰芳和邱由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号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妍、董兰芳和邱由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妍、董兰芳和邱由珍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


你们编制的鹏博士审计项目的“总体审计策略”载明:“未发现公司存在因管理层凌驾、舞弊、缺乏诚信等控制失当或经营状况恶化等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层次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形……”,对公司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无”。


但是,经我局查明,2020年4月,鹏博士3000万元项目资金经多层划转流入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集团,当时系公司控股股东),2020年10月按原路径返还,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你们编制的相关审计底稿显示,你们在审计中关注到公司有关大额资金交易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相关款项支付不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但你们未结合对上述大额资金交易的审计情况识别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也未判断相关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控审计不到位


你们对公司2020年的大额资金支出进行了实质性检查并编制了“大额资金检查底稿”,发现公司上述资金交易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相关款项支付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且公司解释说明不足以消除对相关预付款项实际用途的疑虑。但是,你们未评价实质性程序发现的上述问题是否表明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财务报告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此外,鹏博士在以“大客户应收账款收益权”为标的资产通过有关产权交易场所融资过程中,存在违反挂牌申请或资产转让公告中关于受让对象须为法人的规定,且未经内部审批授权对外吸收自然人资金的问题。但你们仅识别出公司发行理财产品未经内部审批,未识别出公司违反挂牌申请或资产转让公告向自然人融资,评价为一般内部控制缺陷的依据不足。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


如前述,你们审计时发现鹏博士相关款项支付不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且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打消相关资金是否流入控股股东的疑虑。你们主要以上述款项已于审计报告日前全部收回作为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但是未考虑公司财务报告可能对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和不完整,在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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