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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752号


成都***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60L)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取得开具单位为南京**纺织品有限公司的4份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3地方税3140,发票号码为19280128-19280131,金额合计396923.08元,税款合计67476.92元,价税合计464400.00元。你公司已于2014年认证抵扣成都市。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故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67476.92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67476.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23.39元,教育费附加2024.31元,地方教育附加1349.54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作出税务处理;(一)追缴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地方开增值税专官网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67476.92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全额追缴。


根据《中华人税务局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建议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723.3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建议追缴该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2024.31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税务局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追缴该公司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349.54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上述追缴税款72200.31元(增值税67476.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23.39元)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地方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地方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成都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官网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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