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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法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同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网友提问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王某与雪牛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企业欠丙企业货款100万,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合法全部资产仅剩30万,现在所欠货款已经到期。丙企业能否要求甲企业的企业合伙人王某和雪牛企业也承担清偿责任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企业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丙企业先向甲企业请求清偿,在甲企业不能全部清偿时,丙企业可以要求甲企业合伙人王某和雪和牛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雪牛企业各出资普通50%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100万,但是甲企业全部资产仅有30万,不足以全部清偿该合伙企业债务。根据《民法典》九百普通七十三条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王某和雪牛企业应当对合伙企业偿还之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丙企业请求甲企业承担30万清偿责任后,可以要求王某或者雪牛企业承担剩余的70万债务清偿责任。若两方中一方清偿70万企业名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超出其合伙份额的货款35万。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是对合伙企业对债务不能完全清偿有限时,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和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合伙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有限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合伙的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来清偿;其次,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合法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以其名称个人财产清偿剩余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确定份额,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合伙债务的名称合伙人,可以对其他企业名合伙人追偿超出其合伙份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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