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银行开户经办人兼职(利用兼职办理银行卡和开户证券)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昨天


收录于话题#案例分析113个内容



2021年9月23日,云南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辖区某证券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详列六个方面的违规问题


处罚决定详细列明了分支机构存在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同时披露了这些问题的事实证据:


一、营销管理。一是分公司对全体员工(含后台)制定了激励方案,根据有关证据显示,分公司对时任后台员工如合规、柜台等发放了营销奖励。二是电脑经理、柜台员工招揽开发新客户


事实证据:分公司《2020年4月绩效奖励》和《云南分公司本部2019年12月中后台员工定投奖励明细》;员工温某某在任电脑经理期间,签订《业绩承诺书》;员工杨某某个人工作总结及公司大管家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员工招揽开发了新客户。


二、人员管理。分公司负责人未按要求强制离岗;上次强制离岗的审计报告中发现分公司个别经纪人可能存在代客理财的情形,该审计报告未向我局报备。


事实证据:分公司负责人段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强制离岗,上次强制离岗距今已三年。


三、岗位设置。一是营业部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人员。二是分公司员工罗某任投资顾问期间兼任非现场开户见证岗、客户回访岗。


事实证据:分公司现任合规负责人蒋某某,曾于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担任申万宏源曲靖麒麟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在此期间,申万宏源证券云南分公司2019年1月和2019年7月的《合规风控管理情况报告》分公司合规专员签字处显示签字为“蒋某某代”。


四、IB业务公示。在分公司营业场所,未公示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名单和照片。


五、合同管理。员工《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填写不合理、不规范、不准确。


事实证据:一是个别员工续签合同,负责人签字日期晚于合同到期日。二是个别《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未填写合同日期。三是个别《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由经办人代签且无授权委托书。四是个别劳动合同要素填写错误,在职位处填写了工资薪金。


六、客户资料。客户《现场新开户合规性回访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材料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事实证据:个别客户《现场新开户合规性回访问卷》未填写回访相关内容,仅有客户签名;个别机构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未填写日期。


监管部门认为:问题一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问题二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问题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问题四违反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问题五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六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认定:这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依规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要求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处罚决定列明的六个方面问题,在行业内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此前壹口也做过梳理:


第一和第三个问题:营销管理和岗位设置。实质上是内部违规兼职的问题,具体可参考:《证券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兼职的各种情形与要求》(已做超链接,点击即可查看)。这里面有个比较特殊的投资顾问兼职问题,后面将单独来说。


第二个问题:人员管理。一个是负责人要定期强制离岗,一个是强制离岗期间的审计报告要报告监管部门。延伸一点就是分支机构报告事项的问题,具体可参考:《证券营业部因未及时报告被处罚,年内已处罚8家,分支机构报告事项有哪些?


第四和第五个问题:人员公示和合同管理。这方面的问题此前在个别分支机构也出现过,没什么可说的,照做就行了。


第六个问题:客户资料。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务必要重视,因为还会涉及到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具体可参考:《我们离反洗钱处罚还有多远?》。


投资顾问的兼职范围如何判定?


本份处罚决定书载明:“分公司员工罗某任投资顾问期间兼任非现场开户见证岗、客户回访岗。”其依据的法条是:《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也就是说这份处罚决定认为:担任投资顾问的员工罗某,是营销和客服人员。因此按照上述两个条款,其兼任非现场开户见证岗和客户回访岗就属违规行为了。


那么这样的认定是否具有普适性?壹口认为:没有普适性。


目前各家券商对于“投资顾问”的岗位定位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很大。大部分公司将其定位为“大包大揽”的全能型营销、服务人员,但也有部分公司开始对其岗位职责进行细分和分类定位。


对于前者,投顾既然是同时做着营销人员、服务人员的工作,那其必然要遵守上述两个规则的约束,不能兼任有关客户回访、客户账户、资金存管业务。


而对于后者,投顾如果在公司内部的定位不属于营销人员、服务,那兼任客户回访、客户账户、资金存管业务的障碍就不能存在了,至少在这两个规定的范畴内就不存在了。


因此,对于投资顾问在分支机构的兼职问题,更重要的在于所在公司对投资顾问这个岗位的职责定位,要分情况来界定。而且壹口个人认为,随着行业财富管理业务的推进,这种“大包大揽”的全能型的投顾定位应该逐步成为历史,广大投顾人员也应主动适应这种变化、提前调整个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结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