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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有哪些?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理应自获得营业执照日起30天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之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理应自纳税义务出现日起30天内,持相关证件向所在区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2、扣缴义务人理应自扣缴义务出现日起30天内,向所在区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获得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日起30天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的,理应自发生变化日起30天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出现解散、破产、撤销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理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依照规定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理应自相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日起15天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牵涉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理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址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理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日起15天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理应向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处罚金,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出180天的,理应在运营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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