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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怀化市开户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分行)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对“王某某被诈骗案”(案件编号:A1501050513002021110143)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王某某,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受害人王某某被骗资金通过受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流转到以下账户并冻结。(开户名:刘某:6228481699431114774,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怀化鹤城区支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王某某被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决定将中国农业银行的刘某账户(账户号码:6228481699431114774,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怀化鹤城区支行)中的29590.22元 (贰万玖仟伍佰玖拾元贰角贰分)资金返还至的王某某账户。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受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赛罕区公安分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资金返还并从新确认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受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赛罕区公安分局将按原确定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侦大队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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