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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CM9C)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178号


泉州***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CM9C):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工业园A区1号北区三、四楼)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法定代表人陈某进,注册经营地址位于***县***镇***工业园A区1号北区三、四楼,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和服饰。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永春支行,账号414******984,自2020年5月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进,实际经营者陈某伟,现已走逃(失联)。2020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336283.12元,税额563716.88元,价税合计49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小编略)


你公司对上述45份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6月至10月认证抵扣税款563716.8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中国银行永春支行营业部出具的账户存款流水、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资料、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我局对陈德进的《询问(调查)笔录》和实地核实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336283.12元,税额563716.88元,价税合计49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63716.8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8185.8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6911.51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1274.34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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