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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视频(2017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第一部分:政策颁布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2014-10-20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2014.11.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大白菜会计注-2014年第64号公告解读:这是对6大行业的优惠。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是指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下同。


6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大白菜会计注-2014年第64号公告解读:这是对所有行业的用于研发仪器设备的优惠政策。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2、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看到了么,优惠政策享受的同时,还可以加计扣除,好事成双!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大白菜会计注-2014年第64号公告解读:


1、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5、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第二部分:账务处理


现在问题来了:如何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种方法,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这种方法简洁,直接体现了优惠政策,但是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第二种方法则是分两步处理,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全部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还有第三种方法,就是会计上正常处理,企业只在汇算清缴时单独计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这种方法能保持会计与税收的单独性,但操作起来比较繁琐。因为最终的结果是第一年利汇算利润低于账面利润,要作利润调减;而以后年度则作利润调增。


大白菜会计的理解:第三种方法是最规范的方法,但对小企业建议大家采用第二种方法,第一这符合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其次保留残值后固定资产仍然在账面记载,能起到有益的管理作用,第三折旧全部计入费用,能够体现优惠政策。


举例说明:企业2014年11月购置一台电脑,不含税金额3000元,税款510元。预计残值100元。


1、购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510


贷:银行存款 3510


2、加速折旧处理


借:管理费用 2900


贷:累计折旧2900



1、企业享受此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不需要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享受优惠。但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2、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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