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纠纷行政案件的几点思考
今天写点啥呢,我一天都在修改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对于这个申请复议的案件,我还是有很多期待的。但今天没啥要说的。
今天值得记录一下的是,上午孙律师检索到一份类案判决,对在办的另外一个行政案件极为有利,我也仔细看了看,学习了一下,有点兴奋。
涉及的一个问题点是:工商登记上的签字都不是当事人所签,法院的审判思路?
这个类案的案情很简单:
原告系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突然发现自己的支付宝无法使用了。经查询,才知道自己被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了。
寻找被限高的原因,才得知因为自己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及众多诉讼,被列为被执行人。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变成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因为原告从未办理过股权变更手续和法人变更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上的签字也均不是原告本人所签,所以原告以工商登记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行为。
这类案件其实很多,但各地工商登记部门的处理方式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存在较大的差异。
值得一说的有三点:
1.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工商登记部门撤销变更登记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我一直有一个固有认识,当事人应当先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撤销,在工商登记部门不予撤销的前提下,当事人才可以到法院起诉。但这个认识是错的。朱律师说,这不是必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撤销,也可以直接起诉。
在这个生效判决中,这位原告就是选择直接起诉的,在起诉前,并没有申请行政机关自行更正。法院也没有要求原告先要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撤销。
当然了,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如果与工商登记部门沟通后,就可以撤销错误登记,自然是最高效的,省时省力。
2.诉讼中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笔迹鉴定的申请。
基于股东变更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文件上的签字均不是原告所签,系他人伪造的,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
法院支持了笔迹鉴定的申请!
之前,我们分析,对于此类情况,可能有两种情况发生:
一是,法院支持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本案的合议庭的做法,这自然是好的,有利于查清事实。
二是,法院不支持笔迹鉴定的申请。这或许也有一定的道理。
毕竟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证明这签字不是你签的,据此,法院会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就提供笔迹鉴定意见,在没有特点事由原告无法进行笔迹鉴定的前提下,原告没有按时提供,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还有,法院认为工商登记部门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如果法院认为工商登记机关不需要对登记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话,可能不会准许原告要求笔迹鉴定的申请。
当然,我是不认可“法院不支持笔迹鉴定的申请”这类情况的,但我们也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
但看到这个类案判决,心里就很踏实了。在这个基层法院,对于以往此类情况,法官是支持当事人有关笔迹鉴定的申请的。所以,大概率在我们的案件中,承办法官也会支持我们有关笔迹鉴定的申请。
3.起诉期限!
在检索到的这份判决中,虽然原告占据着实体上的极大优势,但原告仍旧输了案子。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限。
这是硬性的规定,让人很无奈,也无可奈何。原因很复杂,但我看到过统计数据,法院基于原告超过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所占比例其实很高。
所以,面对行政纠纷时,给当事人犹豫的时间其实不多,得尽快行使权利。
律师工作这份工作,有意思的地方就在于,每天面对的问题都是不一样的,随着琢磨得越深入,面对的问题也更有价值……
胡乱写于书房
2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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