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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号令(124号令机动车不得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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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宗女士咨询:她有一辆2009年购置的小轿车,现在使用时间也比较久了,车退档辆已达到了报废标准,不得所以来咨询一下有关办理车辆注销报废的手续,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图片与文字无关)


根据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退档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前,申请人应明确自己是否有以下情况,有任意一种的,车辆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124号令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124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机动车所有人需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机动车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因本市机动车额度实行管控,对于有额度的车辆办理注销登记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便确认额度所有人身份。


此外,如因车不得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124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可到车管所一分所窗口(华夏西路2999号)凭身份证明和《124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涉及本市机动车额度的,至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建国东路525号)领取《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


友情提醒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机动车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以及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号令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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