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2年第十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因罗树兵、范云超等32名被执行人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弥勒市人民法院已将罗树兵、范云超等32名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予以公布。
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列车软卧等,并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工商登记、子女入学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敦促所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可向本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失信信息。
特此公告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1
罗 树 兵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305271112
住址:弥勒市竹园镇竹园村委会二十组94号附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157号
涉案标的:80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
范 云 超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11271714
住址:弥勒市巡检司镇德万村委会西扯邑村3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149号
涉案标的:3000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
陶 梅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80228148X
住址:弥勒市朋普镇新车村委会水车寨村民二组56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233号
涉案标的:79355.87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
倪 孝 强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0201111X
住址:弥勒市竹园镇竹园社区九组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101号、(2022)云2504执1442号
涉案标的:6000元、1580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
李 炳 贵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812040038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古城社区新瓦房村90号附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952号
涉案标的:9987.5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6
饶 晓 春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11293831
住址:弥勒市和谐家园13幢1单元401室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076号
涉案标的:493673.58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7
代 志 会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401191746
住址:泸西县午街铺镇小足禄村高家巷8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103号
涉案标的:32393.04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8
张 徐 刚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07270215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占马村委会兴隆村141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103号
涉案标的:32393.04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9
杨 志 春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09281173
住址:弥勒市竹园镇龙潭村委会上湾沟村84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恢139号
涉案标的:70263.56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0
岳 发 骞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03203818
住址:弥勒市虹溪镇密纳村委会汪塘村民小组49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182号
涉案标的:3074.2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1
葛 树 才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403153836
住址:弥勒市虹溪镇白云村委会独家村2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158号
涉案标的:450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2
张 绍 东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05220019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城西社区温泉路308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223号
涉案标的:450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3
付 昌 荣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07201916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麟北路215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054号
涉案标的:90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4
普 荣 财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501012935
住址:弥勒市五山乡箐口村委会发果哨村21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324号
涉案标的:66086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5
赵 翠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10050940
住址:弥勒市新哨镇里方村委会里方村1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66号
涉案标的:48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6
肖 宁
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410231975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湖泉尚景二区18栋一单元10楼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237号
涉案标的:11680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7
方 晓 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790225773X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丫普龙村委会凹革一村11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983号
涉案标的:4285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8
吴 绍 超
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7601294119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中山北路艺丰万象城市领地S3栋4楼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131号
涉案标的:3226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9
缪 群 龙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103150831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九号路三期7幢2单元20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048号
涉案标的:3612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0
邹 魏
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8512101814
住址:四川省夹江县中兴镇李坥村1组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236号
涉案标的:13000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1
刘 明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10210535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大树村委会大树村20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728号
涉案标的:750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2
黄 吉 儒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12014310
住址:云南省宣威市务德镇新华村委会黄家村49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327号
涉案标的:319533.59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3
陈 皓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607180210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阿乌村委会阿乌一村16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989号
涉案标的:58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4
李 建 聪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408301418
住址:泸西县中枢镇小逸圃村二社45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989号
涉案标的:52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5
李 远 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6708153517
住址:弥勒市江边乡江边村委会江边三组238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872号
涉案标的:684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6
张 常 顺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7909101158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丫普龙村委会丫吉村36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105号
涉案标的:10432.82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7
马 丽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312240226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丫普龙村委会丫吉村36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105号
涉案标的:10432.82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8
周 彪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502160571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牛背社区牛背村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299号
涉案标的:218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9
张 艳 飞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12181122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雅柏逸苑二期3幢3单元20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587号
涉案标的:256487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0
毕 勇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08300556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吉山社区小新寨12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727号
涉案标的:9695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1
张 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09081411
住址:弥勒市朋普镇庆来村委会大山龙村98号附1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558号
涉案标的:555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2
杨 小 卜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11010228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铺田村委会弥西哨村129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2102号
涉案标的:43283.83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总编/杨锐
责编/刘勇
编辑排版/孔德云
来源/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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