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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年报(甘肃省税务局2018 10公告)

访谈简介


主 题: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 间: 2019年3月20日上午9:00-11:30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 邓宏恩


访谈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现在,正值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时,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纳税人完成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到了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邓宏恩处长,请他给大家解读我省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工作,并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邓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 邓处长,据了解2018年我国的税收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收政策也层出不穷,请您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先简要介绍一下。



[邓宏恩]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



[邓宏恩] 2018年是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年份。征管体制方面,全面完成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新一轮改革;税收制度方面,聚焦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方向,推出了一大批减税降费具体措施。其中,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是进一步扩展了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了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上限,统一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延长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取消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实施了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加和调整了集成电路企业和项目优惠政策,调整了非营利组织认定办法,在全国推广了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邓宏恩] 同时,为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些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还优化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管理方式,明确企业申报资产损失仅需填报年度申报表相关附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凭证种类、基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的不同税务处理等,解决了长期以来税企双方在税前扣除凭证方面的争议;为落实政策、简化申报,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均进行了相应修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单进行了大幅度简化。


[主持人] 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这些“真刀实枪”性的政策措施切实体现了国家让利于民、藏富于民的决心。下面,请邓处长介绍一下2018年度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相关事项和目前的进展情况。


[邓宏恩] 是的。大家知道,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其中,汇算清缴是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再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邓宏恩] 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变化情况,熟悉申报表填报要求,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我们从年前就开始着手为汇算清缴工作做准备了。一是汇总整理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表单的填报政策依据,并形成了一系列4本电子书,下发全省税务系统和纳税人查阅使用,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便捷的政策查询支持。二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完成了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业务的升级改造,一方面将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每一项填表说明以批注形式加载在电子税务局的电子表单中,帮助纳税人精准把握填报要求;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挖掘技术力量,系统基本实现了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推荐选表”、上级表单和汇总项目根据明细数据和下级表单数据“自动计算”、填报逻辑风险“自动校验、实时提醒”、小微等部分优惠事项“系统判断,自动享受”等功能,力求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升纳税人的申报体验。三是为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新政要点,我们在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首页推送了相关政策摘要,为方便纳税人学习提供了便利。四是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同频共振,优势互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拉网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申报表填报辅导培训,截至目前已累计举办各个层级的集中辅导培训568场次,辅导纳税人26.3万户,覆盖了全省所有小微企业纳税人。五是提前完善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备案信息,摸清并查实了全省应参加汇算清缴纳税人的数量。六是及时梳理了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省局每个季度举办的税收政策解读会和“税收大讲堂”进行统一答复和宣讲,确保了全省执行政策口径的统一性。


[邓宏恩] 截至目前,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报业务办理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已于3月20日,也就是今天全面启动。


[主持人] 谢谢邓处长全面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我们把时间交给各位网友,由邓处长为大家一一解答。


[邓宏恩] 好的,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网友001] 我们公司是2018年新成立的,年底亏损了,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邓宏恩] 需要办理。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网友002] 办理汇算清缴有时间限制吗?


[邓宏恩] 有。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也就是5月31日前进行上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网友003] 汇缴网报系统什么时候开通?


[邓宏恩] 今天已经开通。


[网友004] 我们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是否需要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进行关联申报?


[邓宏恩] 这个关键要看你们公司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此看来,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与企业性质无关,查账征收的企业只要在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的,就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网友005] 今年网报系统有变化吗?


[邓宏恩] 有。以前年度,由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属原国、地税两个部门管辖、服务,网报系统不尽一致。现在原国地税局已经合并为一个单位,为了更好地服务好纳税人,我们整合了原网报系统的优点,完善和优化了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相关业务功能,增加了实施填表指引和智能推荐选表功能,同时强化了表内表间自动计算和逻辑校验功能,确保了纳税人填表、申报过程的顺畅、快捷和高效。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统一通过甘肃税务电子税务局办理。您在申报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可通过在线客服、或拨打12366(或81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我们会及时帮您答疑解惑。


[邓宏恩] 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由于年报表部分表单项目涉及从主表取数的情形,比如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项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项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的当年境内所得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中的本年度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以及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中的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项目等分别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密切相关。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申报过程如果涉及需要填报以上表单的,请在填报上述表单前,务必先保存一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以确保相关项目取数完整、准确。


[网友006] 听说汇缴网报时有个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这是干什么的?不管它会有什么后果?


[邓宏恩]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践行“放管服”改革,以“互联网 税务”和大数据应用为依托,协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减轻办税负担的创新举措。其基本思路是在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后,正式申报纳税前(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网报系统根据相关规定和数据资料,自动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邓宏恩]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针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自行决定是否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从这两年的推行情况看,纳税人对此项服务普遍给予了好评,认为对帮助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需要提醒的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邓宏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税收政策提示服务”的前提是“金三”系统已经采集到纳税人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所以请广大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申报所属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网友007] 今年汇缴网报还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吗?


[邓宏恩] 今年会继续推行。但2018年相关政策、报表、管理要求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这项服务的相关功能目前还在加紧优化中,预计最迟将于3月底前上线。也就是说,我们2018年度的汇缴网报业务于3月20日开通,但暂时还没有开通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如果纳税人想要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可以到3月底再开始办理汇缴网报,届时将能够享受到该项服务。


[网友008]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按新标准享受吗?


[邓宏恩] 这个问题非常好。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微企业推出了一系列普惠性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但这个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仍然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网友009] 今年汇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


[邓宏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开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也就是说,今年汇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网友010] 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能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吗?


[邓宏恩] 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都是减低税率式的优惠,纳税人同时符合的,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网友011] 企业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这个政策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以前年度的不能追溯适用。


[网友012] 我们公司2018年12月购买了一台180万元的设备,能否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邓宏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贵单位在2018年12月购进的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在2019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不是2018年度。


[网友013] 企业通过乡政府进行的扶贫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 不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乡镇政府不属于上述捐赠对象的范围。


[网友014] 企业向职工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网友015] 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吗?


[邓宏恩] 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的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因此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上述免税收入的范围。


[网友016]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列入了虚开发票范围,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邓宏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虚开的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换开发票,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其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的,企业应当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企业因不确定因素,当年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重新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邓宏恩] 当然,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它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它外部凭证的,可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列明的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


[网友017] 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可以作为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吗?


[邓宏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网友018] 我们公司与另外一家企业共用一块场地进行生产经营,供电公司只给同租另一家企业开具了总的电费发票,我们单位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电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的规定,企业与其它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它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网友019]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如何解决?


[邓宏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网友020] 能否举例说明一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资格年度和可享受优惠年度的区别?


[邓宏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举例来说,在政策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A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则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8、2019和2020年。2021年在季度预缴时企业可暂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预缴。如果企业在2021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2021年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网友021] 2018年度购进的二手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邓宏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中购进的方式限于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贵单位购进的二手设备,只要符合以货币形式购进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即可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一次性税前扣除。


[网友022]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邓宏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中,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它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贵单位免征的增值税,应当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及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网友023] 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邓宏恩] 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其次,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不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企业等七个行业的企业。


[网友024] 我公司的贷款利息支出,能否凭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邓宏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且银行一般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


[网友025] 您前面介绍说,小微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简化填表,具体指哪些表?


[邓宏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另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除上述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网友026] 弥补亏损年限统一调整为10年了吗?


[邓宏恩] 不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其它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仍然执行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邓宏恩]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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