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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改造收入确认时点(辺秘鳩範扮泣議登僅炎彈頁焚担)

单项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MPACC10


请教陈老师:


关于履约义务其一项 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将与客户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中获益(该商品或者服务本身能够区分)。客户可以单独使用该商品或者服务受益,易于获得的资源是指主体或者另一主体单独出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是客户已经从主体取得的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的资源。


IFRS15 BC97段说如果主体向客户转让一部机器,而机器只能在完整安装后才能使客户受益(只有主体能够安装),则该机器不是能够明确区分的商品。


同时BC100段 主体应忽略合同中可能妨碍客户从除主体外的其他来源取得可供出售资源的合同权力。


1:是否可以理解:该机器安装只能由本企业负责(其他企业无能力安装能力),且本企业安装服务未单独出售,可以得出客户不能将该企业与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安装服务本企业未单独出售,且其他企业无能力安装,只能由本企业安装),故机器单独是不可明确区分的?


2:合同规定该机器安装只能由本企业负责(其他企业),且本企业安装服务未单独出售,但市面上有其他类似企业有能力安装该机器,则得出机器是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chenyiwei:


1、是;2、是可明确区分商品。








sunxiaorui


销售电梯并安装是几个履约义务啊?我感觉是2个啊,电梯安装服务是客户可以取得的资源啊?为什么收入指南的例题中合并算一个履约义务?


例题内容如下:


【例 21 】2x 18 年 10 月,甲公 司与客户签订合同 ,为客 户装修一栋办公楼 ,包括 安装一部电 梯, 合同总金额为 100 万元。甲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 80 万元,其中包括电梯 的采购成 本 30 万元。


2x18 年 12 月,甲公司将电梯 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 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 的控制权 , 但是 , 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 2x 19 年 2 月才会安装 该电 梯。截至 2x 18 年 12 月, 甲公司累计发 生成本 40 万 元,其中包括支付 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 30 万元以及因采购电 梯发 生的运输和人工寺 相关成本 5 万 元。


chenyiwei


销售电梯并安装,一般是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无论是否直接负责安装调试工作,都必须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且电梯制造单位需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将销售和安装调试分解为两项履约义务,要求同时满足两项条件:(1)商品本身可明确区分;(2)承诺可以明确区分。从本案例中电梯销售和安装的相关法律规定看,由于安装调试服务只能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指定单位提供,客户的可选择范围很窄,表明不满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的条件;同时也表明满足“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和“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条件,即商品和承诺都不可明确区分,因此只能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李土土


请教,某甲公司出售大型机器设备,安装过程较复杂,客户一般需寻求专业安装队负责安装。甲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对安装义务有三种分类:1.客户自行负责安装、调试;2.客户负责安装、调试,甲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客户负责技术支持人员的食宿费用;3.客户委托甲公司安装、调试,另行签订安装合同。


在上述三种安装方式下,应如何区分收入确认时点?


chenyiwei


关键问题是:该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是否只能由甲公司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提供,以及(在客户聘请其他方面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需对安装调试后的设备整体的运行和安全性承担总体责任?


如果客户可以自主选择具有一般资质的安装服务提供商进行安装调试,并非只能委托甲公司或其指定方,并且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对安装调试的结果承担责任,则可以认为提供设备和安装调试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客户在设备到货后有一个单独的验收确认程序,验收确认后该设备即被置于客户的控制之下,则可以在设备交付时单独确认设备的销售收入,后续(如被聘请提供安装调试或技术指导服务)再确认安装调试和技术指导服务的收入。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由于客观因素限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导致设备的提供和安装调试构成一项整体的单一履约义务。例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根据上述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无论是否直接负责安装调试工作,都必须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且电梯制造单位需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在此情形下,电梯的安装服务单位应被视为电梯制造单位的分包商,而对电梯制造单位而言,其电梯制造和交付、安装调试或技术指导等应被视为一项整体履约义务。








伤心者


最近碰到个问题但没有找到特别契合的例子特来请教各位:


主营业务为游戏研发、运营的A集团中有B、C两个公司。


1、B公司研发了一款游戏,将代理权授权给集团外公司,并且不会产生其他任何的履约义务(后续更新维护等)——这里我认为单独看的话可以认作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并一次性确认收入。


2、B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授权协议,委托C公司进行该游戏授权期限内的更新维护。C公司再与集团外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这里C公司向集团外公司收取服务费并在期限内确认收入(某一时间段的履约义务)并charge一部分收入给B公司。


这里的销售软件和后续服务是属于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履约义务的,应该统一做为某一时间段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但单独从两个公司看又没有问题。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于集团内归属于两个子公司,实质上属于一个经济事项的履约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考虑视作一个合同确认收入


我个人认为需要从集团整体考虑一项经济业务,但这里对集团外公司销售软件、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不涉及收入的抵消,实质上就是由子公司分别进行履约并确认收入,也不存在整体收入的少计或多计,所以B公司一次性确认收入,C公司按照期限确认收入是可行的


望各位不吝斧正!


chenyiwei


分别就B、C两个独立的报告主体而言,B可以认为满足在一个时点确认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的条件。也就是说,应当站在本会计主体的角度(而不是所属集团的视角)来分析履约义务和考虑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方式。如果站在集团的视角和站在母子公司单户的视角得出不同的分析结论的,则在合并报表层面,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视角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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