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土地增值税人防(土地增值税人防车位不确认收入不确认成本)



税收实战 2020-10-13 18:49




一、人防车位的几种产权状态




(一)不能办产权证。


1、认为是国家所有,但不能办产权证。


2、认为开发商所有,但不能办产权证。


3、认为业主(购房者)所有,但不能办产权证。




(二)可以办产权证。


例如:


1、《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验收文件及其附图,在登记簿和附记栏注明人民防空工程。


权利人对人民防空工程行使权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坏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妨碍平战转换。”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建(构)筑物灭失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持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资料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二、不论能不能办理产权证,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不能办产权证,说明“产权未确定”,不用缴纳房产税。




1、“产权未确定”的纳税人是使用人(业主)


《房产税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业主个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能办理产权证,也不用缴纳房产税。




1、产权证办给业主,不需缴纳房产税


理由如上面(个人不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2、产权证还在开发商那里,也不需缴纳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人防车位不是国防资产的分析




(一)对人防车位是否国防资产的几种代表性认识




1、正确的认识。


如广州市、重庆市。




2、即将突破到正确的认识。


如山东省,已经提出“谁所有、谁维护”。即将突破,但仍有模糊。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具体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防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


(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新疆,虽然不如山东省,但提到了“民用建筑产权所有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该民用建筑产权所有单位使用和受益,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3、照搬国家规定的模糊认识。


如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




4、错误的认识。


如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社会公益设施,平时依法由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




(二)国家的规定




1、《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3、《国防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三)对国家规定的分析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的这个提法,值得关注: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




特别应该注意这句:“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是可以购置的。




2、《国防法》第三十七条的这个词,应该特别关注:“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


这样形成的资产才是国防资产。


再看一遍:“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3、结论


单位、个人投资建设、购置的“防空地下室”,不是国防资产。


而是单位、个人的资产。





四、产权明晰以后,上面对房产税的分析结论是否需要调整呢?




1、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


2、认识都是比较偏颇的,只能参考。


3、对人防车位的产权判断也未必正确。




(另外,


土地增值税似以出售人防车位处理更合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