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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时点确认收入(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和某一时段确认收入)



上期内容,我们学习了收入的五步法模型,不知各位同学是否已经掌握。


本期主题,简单粗暴考试重点而且还有点难:如何区分在某一时点还是在某一时段确认收入



咱先来聊聊难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注意:非同时满足)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估计你们能顺利的读下来这三个条件,都够呛吧。一个个来,莫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这条非常好理解,大家都去银行办理过业务吧,银行大堂里那位保安小哥(大多数为大叔),其实是劳务派遣工性质的,是由安保公司派遣到银行进行安保工作。重点来了,假设A企业为银行,B企业为安保公司。A与B签订一份合同,履约义务为B企业为A企业提供安保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A企业享受到了B企业带来的服务。也就是说,A在B履约(安保服务)的同时,取得并消耗B企业履约(安保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银行安全)。


同理,保洁服务、健身服务等大部分劳务服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都属于此条准则规定的内容。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A企业与B企业签订一合同,要求B企业在A企业的土地上按要求建造一房屋。若合同终止,则已完成建造的部分房屋归A企业所有。


重点来了通俗的说,无论房子盖成什么样,房子 土地都归我A企业的也就是说,客户(A企业)能够控制B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建造房屋过程中)的商品(土地 未完成房屋)。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注意,这一点内容教材上并没有过多的解释,大白在这里详细说下:


这条内容需要注意两个地方:


(1)不可替代用途


(2)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个个来:


不可替代用途,我们需要从两方面来了解:一是合同限制;二是实际可行性限制。


合同限制:例如,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只能一房一卖,不允许一房多卖。某高精尖设备,合同约定只能卖给某一个客户,不能转卖。这些就是合同里的限制条款。


实际可行性限制:例如,某专用设备或者某高度定制化商品,每个客户的定制化需求都不同,若客户违约,不能或很难转卖。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注意,这点特别容易混淆。我们用例题来说


例1-1:A是一生产线设备制造商,为客户定做专用生产线设备。B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专用生产线设备(符合不可替代用途)。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3000万元,若B公司单方面违约,则需赔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


例1-2:A是一生产线设备制造商,为客户定做专用生产线设备。B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专用生产线设备(符合不可替代用途)。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3000万元,若B公司单方面违约,则需赔付已发生的成本 利润(假设200万)。


同学们发现两个例子的区别了吗?一个是赔付违约金,另一个是赔付成本 利润。


我们在来看看准则原文: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也就是说无论是否违约、无论在合同期间任何时点,A公司都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制造设备)的款项


再看例1-1,我们是否符合这条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比如,A公司已经付出了2000万的成本,此时B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只能得到600万(3000万*20%)的赔偿,显然不满足准则规定。


再看例1-2,若A公司已经付出了2000万的成本,此时B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付A公司2200万(2000 200万)的违约金。满足了准则规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2000万成本)收取款项(2000万 200万)。



以上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只需满足一条即可,不知同学们是否弄明白了。



除了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其余均为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教材上例题已经很丰富了,大白不再这里赘述。



下期话题——与收入有关的分录及会计科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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