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认定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粒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小微应纳税所得额,按标准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优惠政策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企业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标准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2022季度2022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企业所得税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优惠政策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小微微粒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认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小型019年第2号)
3.《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企业所得税策指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