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增值税纳税义务认定如何筹划(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例子说,甲公司为乙公司装修办公楼,如果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约定付款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装修完工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管甲公司是否收到相关款项。如果先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管甲公司是否开工或者是否收到相关款项。


如果误认为开了发票或收到了钱在做账申报纳税,很可能就会错过申报纳税时间,导致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个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应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结算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针对增值税和消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进行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掌握了这个节点,才能做到不提前申报纳税,导致资金被占用,也不滞后报税,导致交滞纳金和罚款。


通过分析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看出如果要进行纳税筹划,只能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安排,在应税行为发生后,采取延迟入账或不计销售收入等做法,以拖延纳税或逃避纳税的行为对视违法的,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被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刑罚。


在签订合同时如何事先安排呢?


例如,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尽量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拿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可以根据预计收到货款的实际,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具体的收款日期,如果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就会被认定货物发出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导致提前纳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