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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交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8000元应缴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报酬4〕89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所得的个体交税劳缴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所得位和其他组织中税费服务和受劳务雇取得的报酬;劳务收入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能,提供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就业与被就业的关系,而后者没有。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税费取得的非应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非从业”,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报酬非独交税立”和“从业”。通常,劳取得动8000元报酬是独立的个人从事自由职居民业所获得的收入。


既然是“员工”,就说明与用人单位居民存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虽然提供不同的服务,取得不同项目的报酬,但由于雇佣关系,仍需将所有报酬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比如A8000元是工厂的生产工人,当月按计件工资拿工资。当月,因为推荐了几劳务个老乡入职,工厂按照招聘成功的人个人数,给了5缴纳00元/人。某公司虽然取得了不同项目的劳应动报酬,但由于与工厂的“雇佣”关系,两个报酬项目都需要按照“工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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