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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个人独资企业要交什么税(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哪些税费)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怎么核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需符合规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


  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第四条规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二、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只要符合规定情形的,仍可申请核定征收。而不论收入是否超过500万元,对于增值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收入低于500万元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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