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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责任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国企的范围和分类(一)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在投融资项目中,交易对手是否为国有企业,决定了交易架构和交易路径,因此能否迅速而准确地识别国有企业尤为重要。


国有企业领域唯一一部法律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其参股将国有企业称为国家出资企业。该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区别有资本参股公司”。在这个定义中强调的是国家出资的概念,以出资性质的份额多寡将国家出资企业区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有限责任,实务中基本也是以此分类界定全部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


前一部分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分类。但是在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时,还要区有限责任分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实践中,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要大于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产权登记需要将所有属于国有权益的部分都需列入;但在简政放权、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可能将所有登记的产权都纳入监管的范围,因此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小于产权登记范围。


依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29号),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企业国有资产法》涉及的三大类四种类型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一级企业;第二层的第一小分类“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是指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立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的各级企业。例如,这三类公司对外投资的持股比例为51%的公司,该子公有限公司司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其再往下继续设立,不管多少层,只要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和则都属于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过50%公司,或者虽然参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的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二层的第二小分类,即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的公司。此种公司也是在国有产权的登记范围之内;最后是图性质示的第三层,实际上这个第三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层,只是在作者做的结构图上展有限公司示的第三层而已,因为图中第二层可以对外设立多层子公司,所设子公司中只要拥有实际控制权,都应当算作产权登记的范围。该结构图上其他其他展示的第三层到参股公司为止。


除上述范围外,还有一类是视为出资企业要进行登记的,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这类实业单位同样视为子企业予以国有产权登记



另外,近几年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企业。2020年1月3日起施行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中国有权益登记的范围,如图所示:



图示的左边部分的第一层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区别控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再往外投资到有限合伙中的出资权益。图中第一层到第三层中间可能设立多层子公司,只要符合“实际控制权”的界定,则都属于登记的范围。需注意的是,该三类公司的参股责任公司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再此列。


图示的右边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责任公司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权益,这部分当然属于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


关于有限国有资产监管,目前主国有要依据是2016年7月12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如下图所示:



主要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设立的,或者由其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100%股权的企业;这类一级企业,单独或者和别的一级企业共同出资合计超过50%且其中之一是最大股东的情况下,其所设立的企业为二级企业,也是被监公司和管的范围;再往下,由二级企业再往外投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是三级企业,也被被监管。除该三级企业外,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虽然没有超过50%但是第一大股东,并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的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二级或者三级企业也在被监管之列。


实践中,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往往先认缴份额,再根据项目投资情况逐步实缴,那么对于此种情形下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应如何界定呢?目前比较新的规定是2020年9月28日发有限布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其第五条规定:对于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产权转让的份额应在资本金实缴到位的范围内确定。也就是国有说,在资本认缴的大背景,只有实缴出资的部分才被视为形成国有权益应当被监管。



总结一下,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的分类,即按照出资比例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同时还介绍了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从现有规定来看产权登记的范围大于监管范围。了解了上述知识,可以帮助您在参与投资并购项目时,迅速而准确地把握交公司易对手的性质,进而判断交易架构和交易路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林静 资深律师


林静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有12年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国资委、多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头部开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熟悉国资运作、房地产开发全流程。近年来组建碳资产管理团队,潜心研究碳市场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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