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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注册会计师证券法律制度(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何影响)

第四章(1)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1:证券承销制度(★★)


1.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提示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提示2】证券包销分两种情况:(1)先包后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2)先销后包,即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点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新《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心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2年稳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股票的科创板上市条件


向上交所申请股票的科创板上市,发行人除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①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③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④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4.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心条件


(1)持续经营时间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主营业务、控制权、经营权的稳定性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财务状况良好


①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符合其一即可)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无形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考点3: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核心条件(★★)


1.向原股东配股的核心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提示】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增发)核心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4: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提示】


(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票发行人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上市公司为例,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发行股票应按增资处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


应当符合的主要条件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1.5倍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发行人最近3年有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


事实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除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期限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1)自证监会注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注册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上交所、深交所负责受理、审核,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考点5:重大事件与临时报告(★★★)


1.股票发行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发生(包括发生于控股子公司)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披露时点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提前披露


在法定的及时披露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考点6: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义务人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承销商等),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象: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3.基本要求


(1)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时间的一致性


①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内容的一致性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证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考点7:内幕交易行为(★★★)


1.基本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主要指重大事件。


3.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关联方


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往来方


①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服务方/监管方


①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②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③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老鼠仓”)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短线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提示1】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提示2】公司董事会不依法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8: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2)利用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欺诈客户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5.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考点9:投资者保护(★★)


1.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1)证券公司自证清白制度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强制调解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2.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3.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2)受托管理人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②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④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5.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诉)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1%、180日)的限制。


6.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投资者利益诉)


(1)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对按照前述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3)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考点10:一致行动人(★★)


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控制)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同一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领导兼任)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合伙、合作、联营)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者的大自然人股东)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者的董监高)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连坐九族”)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考点11: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制度(★★)




持股比例


权益披露要求


交易限制要求


违规交易的惩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违规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




考点12:要约收购(★★)


1.收购人的义务


(1)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1)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2)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


(1)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缩短收购期限;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7.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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