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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增值税发票(山西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山西9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金额最高超4亿元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0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本次公布的信息涉及山西5个地级市共计97家公司,其中:太原市66家;忻州市16家;大同市12家;运城市2家;临汾市1家。上述97家公司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对外虚开和取得虚开)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处以行政罚款。






按公司所属的行业类型来看,多为商贸公司,其次是煤炭经销公司、能源公司等。


按虚开金额来看,虚开金额最大的是太原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经销部,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05份,金额39150.82万元,税额6655.64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71份,金额40093.68万元,税额6836.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上述太原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经销部所虚开的税额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


1.1.案例一:任某某、韩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刑终368号


1.3.案情概要:任某某、韩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暖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税额合计21673075.17元,抵扣税款合计11583520.99元。同时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8份,税额合计21686793.81元,抵扣税款合计21353100.6元。


1.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韩某某(自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1.案例二: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刑终132号


2.3.案情概要:闫某某利用其实际掌控的林某某公司涉嫌接受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7份,价税总额合计98400926.97元,开票金额合计84103355.54元,税额合计14297571.43元。林某某公司涉嫌向1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4份,总额价税合计119065294.68元,其中:开票金额合计101765209.13元,税额合计17300085.55元。


2.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闫俊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3.1.案例三: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刑二终字第39号


3.3.案情概要:被告人田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田某某虚开价税合计86589748.29元,已抵扣税额12581416.39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千余万元,已全部抵扣税额。被告人田某某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4828849.48元,已抵扣税额1038019.48元。


3.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一、案例二都是在《通知》发布之后才作出的判决,案例一虚开的税额超过了两千万元,量刑是在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的顶格处罚了,而太原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经销部虚开的税额超过六千万元,系案例一的三倍,因此,如果没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估计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了。


案例三是《通知》发布之前的判决,虚开税额合计1300多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与《通知》发布之后的“数额巨大”标准相差5倍。这也是为什么案例三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案例一、案例二虚开税款的数额比案例三还要大,却不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因。



二、太原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岚经销部既非法取得进项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对外虚开(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如何确定虚开税额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2019)豫刑终83号】中,认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对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进项票或者销项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2018)辽14刑初29号】中也提到:“被告人曹某某实际控制的葫芦岛市远某金属有限公司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纳税义务,故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的销项增值专用发票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数额较大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数额计算。”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任某某、韩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2018)晋刑终368号】中也认为:“对于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


因此,太原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经销部应以虚开进项或者销项当中数额最大的作为虚开数额,即以“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71份,金额40093.68万元,税额6836.10万元”作为定罪量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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