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海南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贸易公司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优惠政策》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海南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贸易公司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注册公司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优惠政策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点击文末链接可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02月1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注册公司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自由贸易易港自自由贸易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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