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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律师函(免费发律师函)

许多年前看过电视上一个小品,黄宏范伟演的。黄宏扮黄世仁,范伟演杨白劳,演了一出“黄世仁”向“杨白劳”讨债的“戏中戏”。“黄世仁”在最后不无感慨地说:现在不像以前了,欠钱的是大爷,要账的是孙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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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朋友背信,欠债不还的事情,在我们身边隔三差五时有发生。这倒不完全因为“老赖”们的道德、诚信度太差,也应归因于商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之必然。以下,笔者站在法律职业的角度,就大家身边最常见的债务纠纷问题发表一些见解。
“朋友欠债不还,怎么办?”
“朋友”欠钱不按时归还,原因无外乎:一是这个人责任意识差,自私——不是每个人都能像吴兰玉那样“拾荒还债”;二是他的财务的确出了状况;三是所谓的朋友其实是“狐朋狗友”,披着羊皮的狼,要么在浑水摸鱼要么是诈骗惯犯。大多数情况属于第一种兼第二种。遇到这种情况,单纯协商的话短期内难有效果。如果抛开人情,采取恩威并施、刚柔相济的手段比较有效果。常见的“刚”,即委托律师代发律师函(催款函、对账函),表明“如不在XX期限内还款,将被迫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的立场。它的作用在于:一、震慑,以正式法律文书的形式给对方实施心理上的压力(故此方式对久经考验的老狐狸“无效”);二、博取道义上的支持,即表明已尽全力试图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三、使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如果是超过两年时效的自然债务,需要对方对于债务予以书面确认,时效方重新计算。这里的“超过时效”,是指距“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或“上一次主张债权的时间”超过了两年。超过律师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如果对方不予以确认,债权人就暂时失去了胜诉权。故而大家千万要记得为手中的债权“保鲜”,避免费免距欠条上的最后还款期限超过两年。
“欠钱的跑路,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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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该还钱了,却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也确实比较棘手。此时千万不要认为无计可施。首先,你可以报警,万一恰巧公安局正却事儿干或债务人涉嫌经济犯罪,可能会立案处理,以诈骗、非法集资等罪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在刑事制裁的压力下,很多债务人往往会选择还款,以减轻罪责。当然在多数情况下,公安部门会以民事争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拒绝受律师理。那么这时候您就只有找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有人说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因为即使胜诉结果判下来了,但对方没钱执行不了,也是白费时间和精力。诚然,“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存在的问题,是为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但这不足以成为大家放弃司法救济的理由:放弃司法救济,权利只能灭失,争取一下,有弥补损失的希望;毕竟“执行难”的情况占据大多数,执行率或许达不到法院自称的90%,但70%以上应该是有的。再者,没代发有司法介入,追债全凭自己,有了司法介入,追债的事情就有了法院执行员的参与。会以国家强制力、法院指令的形式,采取冻结账户、扣押房产和车辆、限制高消费甚至是刑事制裁(详见后文)的方式促使债务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暂时无力还款,债权人一旦发现其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还可以在执行员的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实践中存在债务纠纷案件经过十年方才执行终结的例子。
需要注意,执行也是有时效限制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发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必函须按法律规定及函时申请执行,勿使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特别说明:以上观点仅针对债务数量发较大、于本人生活至关重要的情形。
“我欠别人钱,会不会坐牢?”
以上都是关于“被欠钱”的情况。因生意失败、突患疾免费病,还不起银行信贷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欠别人钱”同样是许多人大伤脑筋的问题。一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在催款的时候往往声称“再不还钱就告你,让你坐牢!”让许多不懂法律的人担惊受怕不已。实际上,这是那些工作人员惯用代发的话术之一,纯属吓唬胆小的。普通的债务纠纷属于民事问题,应由当事人找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争议。只有出现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动用刑事手段介入,包括:


一、债务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


二、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持卡人超过3个月未归还,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予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三、债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四、经法院判决,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义务,或采取低价转让等方式规避执行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建议遇到这类事情的朋友,要及时与向对方银行、贷款公司沟通,争取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如不能联系到负责人,可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表明自己的现实状况和解决问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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