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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新规,利人利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新规,利人利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做了一定的调整。

本文第一条明确说明“企业或个人”,也就是说这项税前扣除不但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

我们对变更前以及变革后做一个对比



也就是说,是要是捐赠(钱或者物),是通过经过批准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我们捐多少,就可以在税前所得扣除多少。

这里的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那么,我们怎么去辨认那些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呢?

看了一下文件,辨认太复杂了。

但是文件第十四条,帮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也就是说,满足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政府的官网上可以查询,如果查询不到就说明,即使捐赠了,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那么,是不是只要我把钱或者物打过去就行了吗?

不是的。

我们可以看到文件第十一条,明确说明: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留存收据非税前扣除的必备要件,但是文件明确强调了应当留存票据,而我们留存的票据主要是为了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所以,各位,穷则独善其身 达则兼济天下,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可以多帮助一下困难的群体,对你我,皆有好处。

慈善事业,是一个名利双收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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