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读:上述第(一)项无偿提供服务与第(二)项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第(一)项的主体只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而第(二)项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例如,自然人将资金无偿提供他人使用不属于视同销售,而自然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属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之电信企业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货物或电信服务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视同销售之无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视同销售之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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