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是法定要求。依照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顾名思义,人防工程的主要作用在于战时防空。然而战时毕竟是非常态的,人防工程平时就有很大的利用价值。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平时利用率为54.55%。在这些参与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中,涉及纠纷的不在少数。其中,主要体现在人防工程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上,也即人防工程归谁所有。
对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下称“人防工程”)的归属,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人民防空法仅在第5条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物权法也回避了人防工程的归属问题,导致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对人防工程的归属界定不一。
学界对人防工程的归属存在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应当归属于国家所有。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防空任务的重要保障,其本身特性决定了开发商或者业主无法享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由国家享有所有权。而且国家为了鼓励人防工程的多元化投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了人防工程投资者的土地出让金及大部分相关税费,这些都构成国家取得所有权的对价。
在笔者看来,人防工程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而应当属于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所有。
同样,人防工程也不宜认定为开发商所有。以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为例,开发商是最初的建造者,依照民法所有权取得的基本原理,所有权可以依照建造的事实行为取得。因此,在建筑物尚未销售之前,人防工程应当归开发商所有。但是在建筑物已经开始销售甚至全部销售完毕之后,开发商不能继续拥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一方面,既然成本已经分摊给业主,开发商就不能被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投资人。另一方面,从人防工程本身的重要功能而言,开发商拥有所有权并不合适。如果归开发商所有,试问若干年后开发商破产,人防工程能否划归为破产财产?人防工程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业主的权益又当如何维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