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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工资薪金)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1)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


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


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免征


(2)


离退休


退休金


免税


其他补贴、奖金和实物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


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


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


、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


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高级专家因需延长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


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取得股票增值税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由“上市公司或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


失业保险费


超过规定比例


超过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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