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等,如何缴独资企业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个问题,12366等专业平台或网站上如下答复。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后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当按照《通知》精神第5条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官方上述答复,应该弄清楚这样几分录个问题:
①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来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不交企业所得税,要交个人所得税。
②第2段答复中“《通知》精神第5条”,啥意思?咋还不解释清楚呢?
官方答复来自国税函[2001]84号。
该函是对《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口径解释,财税[2000]91号在上述答复中就是所谓的《通知》精神。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
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相信看到这儿的小伙伴可能会发懵,怎么个人所得税计算,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啊?
是的,您没看错。
2000年以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确实交过企业所得税,但在2000年以后,国务院下文取消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看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应该明白过来了,但官方答复第2段,又该怎么理解呢?
在2000年,国家为了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展,2000年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在汇算清缴个税环节“有税抵税,无税退税”。
①用什么抵?
用 当年汇算的个人所得税 抵 当年预缴的企业会计所得税。
②答复中“《通知》精神第5条”的情形已不复存在,那么,现在我们该怎么理解,怎么执行呢?
综合上述情况,应该是这样: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当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分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税,还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个人配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税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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