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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章(山东省公章备案查询网)

2018年6月15日。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全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但是仍然有些税务部门在使用“代开发票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产生分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版)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一样不能接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1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就是说,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在实施细则中,再一次强调,在发票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没有提及“税收业务专用章”。


还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版)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就是说,征税业务专用章,仅仅用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及印花税凭证等,没有提及开具发票,加章“税收业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出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发票专用章


再说说“税收业务专用章”,它的适用范围的相关文件:


首先, 2018年6月12日《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规定: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这个是国税地税合并过渡时期,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有关文件,仅仅强调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没有明确规定代开发票,使用什么章。


其次, 穗国税发〔2006〕256号规定:五、换证的其他规定(一)《税务登记表》应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2018-07-05广东《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一、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有关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执行。2018-07-05广东《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印章使用的问题:各单位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加盖区(县)级市国税局的税收业务专用章。2018-07-0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总而言之,“税收业务专用章”主要应用于:定额文书、行政处罚、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没有明确,代开发票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规定: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旗县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业务时统一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并通过编号区分具体办理机关。这个文件,也仅仅说,办理税收业务时,加盖此章。没有明确,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追根溯源,在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知》规定:一、适用范围:税务登记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不再使用,相关业务统一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这个是最早明确代开发票统一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地税局文件,个人认为此文件错误的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作废代开发票专用章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2018年,地税国税合并以后,依然执行这个错误的文件,一错再错,没有及时纠正。


2018年6月15日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四)***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这个是最早明确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省级税务局文件。


这类文件一出台,造成会计行业相当大的困惑,《会计法》还有《发票管理办法》什么时候作废了?到现在为止,网上的质疑声铺天盖地,让诸多注册会计师和答疑解惑的会计专家自己都不知所措,在会计行业引起极大混乱。


也有一些税务局,例如山西晋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业务等业务时,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这个山西税务局是最实在的,也是理解上级文件比较深刻的,专门提出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可以让会计审核人员按照正常掌握的会计知识和会计政策开展工作,不会产生困惑。


2018年7月5日新疆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公告:一、启用新业务印章的种类:启用的新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二、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这个新疆税务局,下发的文件更是让人拍手叫好,专门制定出“代开发票专用章”的条款,这个令众多会计人员困惑的“章”,终于让会计人员没有后顾之忧。


其实查阅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对代开发票的事宜规定相当明确,责任也相当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规定:1.2.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规定:二、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二、代开发票流程 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2017-05-10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四、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2019-01-28广东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公告:若您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只需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


2019-05-30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2019-10-09深圳市税务局公告:(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为方形,具体是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和编号;具体这个章长什么样?《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规定:(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



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网上输入“税收业务专用章”,可以查出一大片质疑声:


网上截图1



网上截图2



网上截图3




我在审计及会计工作中,多次被问有关“两章”问题,我逐步发现,这个问题困扰许多会计人员,所以我最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各种关于"两章"的相关文件、公告,多次温习《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查阅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以后的大量文件,得出以上资料总结。


最后,我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两章”的区别,或者明确代开发票必须使用“代开发票专用章”。




会计师 贾金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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