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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4 57号文有没有失效(财税201557号文有没有失效)


有这样一个问题,鲁老师觉得非常有意思,今天忍不住和大家探讨一下,也是进一步可以明确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征扣一致原则,当然只是从增值税原理进行阐述,仅供参考,不作为征管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又销售的旧货,可以减按1%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在解决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把相关工具拿出来,然后才可以适宜手术,那么工具是哪些呢:



一、政策文件:


1、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条款


1、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问题梳理


1、为什么销售旧货有优惠政策?


对于此项政策其实应该从旧货的来源以及旧货的管理入手,能够进入流通环节的旧货来源基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具有纳税登记的纳税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一部分是类似废品收购站等从市场直接收购的旧货,而这一部分却构成了整个市场中流通旧货的主要来源,但正因为这个原因,才造成税务局对于旧货销售的税收优惠。


举个例子:我们经常在小区里看到有收垃圾的大爷或者是用剪刀或者其他物品换旧货的流动小商贩,这些大爷或者是小商贩从居民手中收购旧货之后会流向两个地方:一是废品收购站;二是可能自己分拣之后进一步销售,而无论最终如何处理,其在旧货取得的过程中是完全无法取得就像发票的,因为税务部门不可能把所有的处理旧货的人都给开具发票,鉴于此对于专门销售旧货的纳税人由于其没有进项,同时其成本基本是不能够准确核算,所以从征收方便和降低纳税人税负两方面考虑,对于销售旧货税务部门实际是走了一个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进行简易征收,同时考虑旧货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对于这个优惠政策,我们可见于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就是这个是税收政策的文件,规定的如何执行优惠政策的,而没有规定如何具体开票或者说具体如何征管的,那么对于这个政策如何征管,实际我们就要看第二个问题

2、为什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看到没有对于财税[2009]9号文是出台政策,是由财政部发文,而国税函[2009]90号明确提到管理,也就是如何征管的,所以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这就是区别所在,那么我们看对于政策的征管,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税函[2009]90号文对于征管说明的是如何开票,如何纳税、如何申报,由于我们要解决的是开票问题,所以我们需要看征管中的开票条款,即文件中的: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管结论是有了,但是明确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会问为什么?从哪下手理解呢?


我们必须从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入手,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专票可以抵扣,普票无此功能,那么为什么不能抵扣呢?其实我们看财税[2009]9号文另外一条征管说明就知道了: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原文是: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我们看到对于销售旧货,我们开具发票是按照3%开具,也就是票面的税率和税额都是按照3%计算的,但是缴纳税额时确实按照2%去征收,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开具3%的票,只缴纳2%的税,对于销售旧货的企业是有税收优惠了,但是对于下游企业而言,如果收到了上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肯定按照3%去抵扣,但是不要忘记我们说的,增值税遵循的是征扣一致的原则,上游交了下游才可以抵,但是对于这个业务上游只交了2%,下游抵扣3%,岂不是国家再补贴1%,从税收征管和财政考虑,当然不行了,所以国税局才明确不能开专票,就是防止进一步导致税收流失。


了解了这个政策的原理后,现在我们在回到题目所说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又销售的旧货,可以减按1%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症结存在两个:


1、开专票的后果是什么?


2、此条政策与前文所述的财税[2009]9号文和国税函[2009]90号文是否冲突?


对于第一个问题:购进旧货再销售与财税[2009]9号文中描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致的,只不过加了个过程而已,销售旧货单位按照1%缴纳增值税,同时开票的票面税率也是1%,不存在票税之差,下游企业抵扣也是按照1%抵扣,不存在多抵扣的问题,所以完全可以开具专票;


对于第二个问题:对于1%的优惠政策本来就是阶段性的优惠政策,而且只是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普惠性政策,所以在这个阶段完全可以适用,而财税[2009]9号文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中对于销售的旧货属于长期政策,并没有执行期限,只是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做了税率和减免税率的更改,所以二者并不冲突。


分析完之后,我们就可以给出最终的答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又销售的旧货,可以减按1%缴纳增值税,是完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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