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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年终奖可申报几次(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申报几次)

今天是2019年12月16日,距离元旦还有半个月,距离春节还有一个月。2019年余额已经严重不足。


各个行业的差异,年终奖的金额有高有低,有奖金我们就不得不考虑个税问题,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到底怎么算个税?就得操心一下了。不操心不行啊,领导们都知道有这么个政策,都要让你“筹划”一番,这种情况下,你再不情愿也得老实的给出个方案啊,在年底忙成狗的时候还得测算年终奖个税,当然是痛苦的,关键筹划时候发现自己那点点年终奖。个税如何算呢,这里简单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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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持续三年,也就是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单独算,以后就是并入综合所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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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规定,年终奖政策一年只能用一次,简单的说就是一年内你不能按年终奖政策申报两次年终奖的个税。


有些同学就说,那我们年终奖本来就是分几次发放的啊,年初发一次,年末发一次,那咋整,那没办法,首先你不可能把两次发放的加一起申报,因为个税是实际发放月份为税款所属期,所以,你只能用一次年终奖政策,其余的你就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预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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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前,我们一般都倾向于选择适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因为这样基本对纳税人都是有利的,因为单独计税会适用一个较低的税率,合并到发放月度算税率就会被抬高,划不来。


2019年开始,我们已经是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政策的使用就不一定能让纳税人节约个税,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还可以让各项扣除应享尽享。特别是一些低收入人群,可能连减除费用6万和专项附加扣除数都没用够用足,如果在剔除一块年终奖,单独申报,那就反而多交税。


所以,2019-2021年这三年,我们不仅要考虑年终奖发放临界点的问题,还要考虑是否把纳税人的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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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怎么发最有利,其实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也不能完全保证自己的方案就是最优的。


因为对于发放工资的扣缴义务人来说,其本身是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其他综合所得的,所以纳税人到底是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预扣还是单独做为年终奖来申报,扣缴义务人也只能根据纳税人在自己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情况作出一个预判而已。


最基本的筹划


在年终奖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在计算预扣个税时候,就是根据该员工在本公司全年的收入情况分开和合并计算一下,最终要么并入工资薪金申报预扣,要么按照年终奖申报,二选一。


比如年终奖3万,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因为平时发的少,扣除的多,所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这个时候基本筹划就是单独算和合并算看看分别的个税,对比一下。


单独算工资薪金个税0,年终奖有3%的个税。


合并算,应纳税所得额-3 3=0,个税是0。这个时候自然就知道如何选择了。




深入点的筹划


当然你要做进一步筹划,比如按照年终奖申报,而这个时候年终奖数刚好在临界点,多发一块个税会高一大截。或者说发放的金额一部分计入年终奖计税,一部分选择计入工资薪金的可能性及税额差异。其实这个就是年终奖源头筹划的问题。


比如是否可以根据测算结果少发一点规避个税。亦或是从源头上就把年终奖拆分,然后分别计入综合所得税和按照年终奖政策来申报。


如果平时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年终奖发了3.7万,这个时候肯定不合并算,合并的话3万和3.7万都会合并适用10%的税率,但是分开算时候年终奖刚好超过3.6万,适用10%了。


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少发点钱,或者把一部分年终奖,把年终奖的税率也降低为3%呢?


比如这里0.5万作为当月工资,做一个拆分呢?


拆分前:3万适用3%,3.7万适用10%


拆分后:3.5万适用3%,3.2万年终奖也适用3%。




当然这种筹划就不是那么随意的了,因为年终奖个税把年终奖发放计算的制度都扰乱了还是很麻烦的事情,而且特别大公司,人员也多,每个人的情况也不一样,如果都这样深入分析筹划,也是费时费力的。


5、当然扣缴义务人的选择不一定代表纳税人的意愿,毕竟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只有他自己清楚。


比如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万,年终奖3万,公司决定都按综合所得申报最节税,结果呢?还有5万的劳务报酬收入额,结果一汇算,尼玛,全部适用10%的税率了,如果年终奖单独给我申报了,我综合所得就只有2万,适用3%,年终奖也是适用3%。


所以你说这种情况单位怎么办嘛?真是没办法给你弄。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况,各省答疑也有让纳税人重新选择的机会,这个具体如何执行,目前各省已经出的解答是只有预缴阶段使用了年终奖政策的,汇算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而如果扣缴时候并未按年终奖政策申报,默认是不能再从综合所得中剔除一块来按年终奖算的。


总之,综合所得算个税下,年终奖的筹划比之前相对要复杂一些了,具有很多不确定性。领导交代了,大概说说情况,你也只能就你掌握的数据尽量安排一下。


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


个人所得税汇算这个事情,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出了汇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发布了94号公告,明确了那些情况不用办理汇算情况。


一个征求意见稿,一个公告,我们基本可以解决之前汇算的疑问了。


第一大疑问,到底那些人需要进行汇算?


其实就是两类人,一要退税的,二要补税的,其中要补税的还排除了一些情况,相当于给纳税人减负。


这个说法就比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让人容易理解多了。


要退税嘛,你就做汇算,这个很清晰嘛。


至于什么情况要退税,这个情况就多了。


比如平时没给扣缴义务人报专项附加,单位给我预扣了个税,但是我想享受这个扣除,因为享受了这个我就没个税,那么我就需要汇算,去退。


还比如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也会形成退税情况,也要做汇算退。


再比如只有一项劳务报酬收入,平时预扣率高,多交了个税,也需要汇算申请退税。


总之,就是各种工资前面高,后面低,不均衡发放,或者什么扣除没享受够等预缴多了,你要退税,就要做汇算清缴。


当然你说你不退了,国家也允许,就当做贡献了,也可以不用汇算。


还有一种就是要补税的。


这个好说,你要补税,当然要做汇算自行补了,补税是义务。


比如,两处取得综合所得,重复扣除减除费用,或者合并算的话税率可能抬高,就存在补税情况。


但是94号公告规定了两个例外以减轻纳税人的汇算负担。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2、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所以,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


第二大疑问,汇算到底是纳税人自己做还是单位做?


这个一直是大家关系的,毕竟大家都想让纳税人自己做,其实我之前已经说过,这个汇算很可能是落到会计头上。


果不其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且纳税人向这些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


当然,税务机关会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第三大疑问,通过什么渠道做汇算?我不会算个税怎么做汇算?


而且更简单的是,税局进行了汇算表格的预填,什么意思,就是你的平时个税申报信息系统都是有的,收入,收入额,预缴税款,专项扣除信息都是收集到系统,系统会自动给你算补税,退税金额,你要做的就是核对一下信息,比如收入对不对,你专项附加完整与否等,如果没有问题,点个确认就解决了。


第四大疑问,退税退到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


这个之前很多人也问,这个其实很好理解,不管你是自行汇算还是委托单位,其实都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退税是到个人账户的。


本次意见稿也明确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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