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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委托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为什么可以利用委托加工进行税务筹划)

品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制酒企业在中国也是不容小视的一个群体,近年来市场上也涌现出不少新鲜的酒类面孔,酒类企业如何从企业内部保障自己的竞争力也是不少酒企老板思考的问题。



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2月20日,要把购进的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


该公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二是该公司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由本公司自己生产加工成散装白酒。


方案一甲公司委托乙酒业有限公司按规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内容为以甲方提供的原料加工散装粮食白酒一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5.8万元,增值税0.986万元,运输费0.64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



方案二该公司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由本公司自己生产加工成散装白酒。假设甲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费用和委托加工一样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目不同。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方案一里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 5.8万元 (0.64万元-0.64万元×9%)]÷(1-25%)×25% 16万公斤×2×0.5元/斤=12.1274万元 16万元=28.1274万元。


方案二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这批粮食白酒无需缴纳消费税。酒企自己加工生产的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6.3824万元,即30万元 6.3824万元。


以上对比明显可以看出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节约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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