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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大兴区农村撤村建居)

关于“撤村改居”,你居需要了解什么?


“撤村改居”是撤销行政村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一个行为,“撤村改居”后,村民的农村户口将改为居民户口。


一般情况下,“撤村改居”需要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以农业生产的收入为生活来农村源。(一般需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村建、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因此,“撤村”需要现由乡、镇级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县级政府批准;“建居”需要区、县级政府决定。


“撤村改居”经过批准后,部分村民撤不同意可以诉讼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村建定可知,有权提起诉讼的,只能是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超过适当比例的村民(需要达到三分之二)。所以,如达不到比例的村民去起诉,则会以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可以通过“撤村改居”的方式代替征收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大兴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农村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该解释可知,即便所在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要将村集体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仍要履行征收程序。因此,不可以通过“撤村改居”的方式代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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