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2015出口退税率查询(现在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2015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方面的政策,其中涉及到出口退税方面,细节改动很多。大白菜觉得,有必要对这些相关政策作一个梳理,以避免学员们在实际工作中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大白菜从四方面进行梳理


一、新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如何开具出口发票?


二、纸质出口报关单取消,如何应对收入确认、报关单提交?


三、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软件升级,企业信息如何更改?预审报那里去了?出口企业如何提交退税资料?


四、解读《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中的八个变化



一、出口发票开具方法更新


背景: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可以使用一个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的变动要点:


1、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生产企业:一律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二联、五联均可),今后其他类型出口发票一律不再使用。


外贸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企业自制凭证”两种方式(江苏地区规定)。


2、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


3、其中在填开时税率为0(选择免税),发票打印时,税率栏为“*”,税额栏为空。;


4、购方企业可以外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


5、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关单号等在备注中填写。


6、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栏次比较多,可以汇总开具,附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附在发票后面;


样票如下:





二、纸质出口报关单取消


政策1:根据2015年4月下旬公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决定,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并同时停止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改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对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出口货物,请相关企业在5月1日至5月31日到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原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系统将于6月1日起停止运行。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是物暂时仍按照现行规定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退税率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决定:


1、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出口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2、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3、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无纸化报关以后,如何应对收入确认、报关单提交?可以访问天猫店-大白菜会计旗舰店 http://dbckj.tmall.com/


三、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软件升级


2015年5月份起,生产企业退税申报软件升级为14.出口退税0版本,多少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版本升级为16.0。由些带来的3个问题


(一)、打印申报报表时发现企业信息有错误,想修改企业信息,但是系统配置信息里面没有修改按钮,该怎么办?


处理方法:新版系统调整内容,新版申报系统在第一次登陆系统时,会弹出需要企业配置信息的界面,配置好后就不可再修改,如想修改需做好数据备份后卸载重新安装系统。


(二)、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用户提出找不到生成申报明细数据模块,在哪生成预申报数据?


处理方法:新版系统调整内容,新版系统取消出口退税了单独生成预申报数据模块,操作变为确认明细数据,当企业操作生成最后申报数据时会将企业的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生成一个数据包内,将此数据包进行预审即可。


如最新14.0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步骤:


1、在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模块,录入出口报关单数据(必要时还需相应录入《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出口收汇表》、《出口不能收汇表》、零税率相关的运输、研发、设计等表)


2、第三步:确认明细申报数据。(这是新增的步骤,等同于设置申报标识)


3、第四至五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


4、第六步:汇总表数据采集,


5、第七步:免抵退税申报,生成申报盘数据。(明细、汇总数据都集中在一起,压缩成一个加密的zip文件,一般的解压工具无法解密,必须使用审核系统读入才能打开文件)上报主管税务分局


最新16.0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步骤:


1、在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模块,录入出口报关单数据(必要时还需相应录入《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出口收汇表》、《出口不能收汇表》、零税率相关的运输、研发、设计等表)


2、第三步:申报数据检查(数量、换汇成本)


3、第四步:确认明细申报数据。


4、第五步:免退税申报,生成申报盘数据。


(三)新办法下退税申报应该提供的资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在退税申报方2015面,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且申报退税时,仅提供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无需提供原始凭证,但原始凭现在证应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仍需在“单证齐、信息齐”的前提下,提供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申报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需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


2、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1)对该类企业的申报的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为: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


(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


(4)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1)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


(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3)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4)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5)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6)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六)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退税率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


4、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那么新政策下如何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此处要考虑如何提供


②出口发票(退税联,已更换格式);


③具有五种情形的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提供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如未收汇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国税总局2014年51号公告,下页附件);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5、原外贸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那么新政策下如何提供?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第五步生成);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五步生成);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五步生成);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第五步生成);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此处要考虑如何提供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④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


⑤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四、解读《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以下内容来源于王文清老师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的文章】


2015年4月30日,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从八个方面调整出口退(免)税政策,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包括:调整三项出口退(免)税政策;取消三项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简化两项出口退(免)税手续办理。


(一)调整三项出口退(免)税政策


1、来料加工委托业务核销时限延长


【原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款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含来料加工委托业务),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多少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新规定】2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果是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2015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变化】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出口企业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的时限。


【案例】某外贸企业2014年4月发生一笔来料加工委托业务,按规定开具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用于申报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10月,该企业的来料加工手册使用完毕,在报关地海关进行了手册核销,取得了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依据2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该企业应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否则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手续的,仅限于2014年及以前年度海关办理手册核销的业务,在2015年之后发生的,应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申报《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2.进料加工双代理增加备案手续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三)项第1目第(2)款规定,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但原政策中缺少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备案登记这一环节。


【新规定】2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以双委托方式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变化】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进料加工双委托方式申报免抵退税前,对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进行备案的手续,进而完善整个业务操作链条的衔接。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不按三类企业管理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应评定为三类企业进行管理。即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如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现在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新规定】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由于承包工程建设周期长的特殊性,多数是1年集中申报退税的次数不多,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管理类别将被评定为三类,将无法享受针对一、二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资格。2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提示】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因特殊情况存在三类企业现象的,可不划为该类企业管理。


(二)取消三项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


1.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办理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新规定】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提示】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中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提供。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企业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该银行账号一致”的要求相吻合。


2.取消《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新规定】2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提示】取消每年统计《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手续,减轻企业操作负担。


3.废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客运与货运免抵退税规定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实行免抵退查询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同时,要求国税机关重点审核上述内容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相匹配。


【新规定】29号公告第四条将原规定废止,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并要求企业提供以下原始凭证留出口存备查,便于国税机关的定期进行抽查。属于客运的,应提供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等。属于货运的,应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等。


【提示】重新明确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客运和货运的办理手续以及凭证提供。


(三)简化两项出口退(免)税手续办理


1.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之前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作为受托方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依据。


【新规定】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提示】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查询

2.进料加工已核销不再提供海关书面报告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第4款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业务时,如果主管国税机关与企业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新规定】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提示】出口企业手(账)册核销时,如进出口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时,不再提供海关查询情况书面说明。新规定取消了企业提供向海关查询报关数据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减少过多的审批事项。


学习会计实战,首选大白菜会计旗舰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