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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强制性(符合营业税立法规定免于征收营业税的事项是)


(2)强制拘留: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生殖器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限期驱逐出境。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责令改正;(一)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二)拒绝或者逃避征兵的;(三)拒绝或者逃避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军事任务的。


(4)遣送出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留或者驱逐出境。”


(5)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以强制许可为依据。许可的原因规定了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当强制许可的理由被消除而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权人审查后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6)滞纳金:“国有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纳税。逾期不缴的,除追缴期限外,自迟缴之日起,每天增加五千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无效的,可以通知纳税人代扣代缴。”


(7)强制划拨:例如,《价格管制条例》第31条规定,""如扣留非法收入或罚款,价格检查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通知主管银行。没有银行账户或者银行账户上没有资金的,商品价格检查机关有权变卖其商品进行清偿。被处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退还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从其结算当年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中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由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或者非预算性经费支付。”


(8)强制扣缴:“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一个月内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提前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提前缴纳税款,申报纳税,并自下一个月一日起十日内结清上月份应交税款。”


(9)强制收兑:如果“执行外汇行政处罚非法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10)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欺诈手段非法占用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归还非法。占领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意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限期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有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没收,新建土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能同时被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占用的土地是非法占用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欺诈手段诈骗,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非法占领。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拆迁,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房。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大部分土地将被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


(11)强制拆迁:例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非法建设活动,吊销施工许可证。或者命令它拆除非法建筑和构筑物。他们将被警告或被罚款。」


(12)强制检定:例如,“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共计量标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标准计量器具,以及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强制检定目录中所列工作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不申请核实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计量标准仪器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检验。“


(13)强制出售财产:“海关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扣除押金或扣留。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可以依法变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4)强制收购:如《投机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为“强制购买商品”。


(15)强制清除:《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沉没物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内河航行水域中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浅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海事管理机关应当在海事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事管理机关报告救助;无所有人、经营人的,海事管理机关应当救助、转移船舶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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