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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凭证(单位工资凭证是什么样的)




工资发放记录是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主要凭证,发生工资支付争议时,工资发放记录是最直接的纠纷争议的证据。劳动法律对于公司规范制作和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作了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工资发放记录的主要内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


2.明确公司保存工资发放记录的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两年以上备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表)依法保存。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记录表)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五条规定,(工资支付记录)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3.明确公司要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4.明确员工的查询与核对工资的权利。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均规定,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5.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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