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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有补偿吗(企业因经营不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2020年,王先生被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原因是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生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停工阶段没有工资。



单位还说员工没有参与劳动,自然没有工资,请员工自己做好安排。王先生看到通知书,心情有些郁闷,毕竟在东莞电子厂工作了一年多了,需要工资养活一家老小。突然宣布没有工资,下个月怎么缴纳房贷?



律师指导王先生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不能解决,再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王先生到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没有回复,只好走法律程序了。律师帮助写好仲裁申请书,编制证据目录,正式提交立案。


开庭后,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单位辩称:公司已经将上个月工资结清,不拖欠王先生工资。因为期间遭遇疫情,监管部门要求停止生产,员工只好放假。假期员工并没有劳动,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单位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补发第二个月工资。



仲裁庭审理认为,疫情防控措施确实不能从事生产,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止生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虽然该规定没有直接规定停工后第二个月是否支付工资,但是广东省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为止。所以,从上述规定来看,王先生要求单位支付第二个月工资有法律依据,本仲裁庭给予支持。



王先生拿到胜诉仲裁裁决书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结果,判决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法院经过调查审核,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王先生终于可以向单位索要停工期间的工资了,但是单位不主动给付,王先生又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王先生感慨:总共一万多元工资,折腾了快一年,实在是耗时耗力,伤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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